1.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颁布了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法规。为了加快治理步伐,提高群众治理的积极性,在进一步明确个体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确定了“退耕还林(草)、绿化荒山、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有效解决了林草建设与粮食作物的争地矛盾,有力地促进了生态环境建设。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切实控制开发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的发生和发展,减轻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水利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04〕97号),提出两方面要求:①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②落实流域机构水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水利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督察制度、汛前水土保持工程检查制度、流域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公告制度等。
所谓流域内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发改委立项或核准、由水利部审批其水土保持方案的大型开发建设项目。
以防灾减灾、开发黄河和长江水资源的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和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于20世纪末正式启动。这两项举世瞩目的宏伟工程,将发挥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同时大型枢纽工程在设计阶段提出必须做好防止或减轻上游水土流失造成的泥沙淤积工作,从而把对流域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提高到更为重要而紧迫的位置。(www.xing528.com)
3.治理方式的转变
1998年以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由星星点点分散的小面积治理转向集中、连片大面积的集约化和规模化治理。1983年开始的全国八大片水土保持治理工程,由几平方公里、几十平方公里面积增加到数万平方公里的连片治理。截至1997年的15年内水土流失治理取得突破性进展,治理程度达61%,年输沙量减少60%。
4.新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1998年1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发布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发〔1998〕36号),首次将水土流失治理纳入生态环境建设的轨道。规划要求:2011~2030年,全国60%以上适宜治理的水土流失区得到不同程度整治,全国森林覆盖率达24%左右;2031~2050年,全国适宜治理的水土流失区得到基本整治,全国基本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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