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功能区的概念
水功能区是指根据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如水资源的条件、环境状况和地理位置等,以及社会属性,如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水质和水量的需要等,将一定范围的水域定为具有某种特定的价值与作用的区域,称为水功能区。
(二)水功能区划的概念
水功能区划是指对水功能区进行分类和划分的过程,也就是按照各类水功能区的指标和标准将某一水域具体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水功能区单元的工作。
水功能区划所划分的不同类型的水功能区,用来指导、约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实践活动,保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发挥最佳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是一项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又是进行水资源管理的依据。
(三)水功能区划的目的和作用
(1)确定水系重点保护水域和保护目标。水功能区划的主要工作是在对水域进行调查研究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水域内水体的主要功能。然后按其水体功能的重要性,依据高功能水域高标准保护、低功能水域低标准保护、专业用水区按专业用水标准保护、补给地下水水源地的水域按保证地下水使用功能标准保护的原则确定其保护目标。
(2)按拟定的水域保护功能目标,科学地确定水域纳污量。通过正确地进行水功能区划,实现科学地确定水域允许纳污量,达到既充分利用水体自净能力,节省污水处理费用,又能有效地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达到水域功能要求的目标。
(3)达到入河排污口的优化分配和综合整治的目标。在科学地划定水域功能区,并计算允许纳污量之后,制定入河排污口排污总量控制规划,并对输入该水域的污染源进行优化分配和综合整治,提出入河排污口布局、限期治理和综合整治的意见,这样对水资源保护的目标管理落实到污染物综合整治的实处,从而保证水域功能区水质目标的实现。
(4)科学拟定水资源保护投资和分期实施计划。科学的水资源保护投资计划,是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实现的保证。水功能区划的整个过程是在不断科学地决策水资源保护综合整治和分期实施规划中完成的。因此,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保护规划及投资的主要依据,也是科学经济合理地进行水资源保护的要求。
(四)水功能区划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5)《水功能区管理办法》。(www.xing528.com)
(6)《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1998年)。
(7)《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
(8)GB 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9)GB 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
(10)GB 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11)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2)GB /T 14529—1993《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五)水功能区划定的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水功能区划要与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并根据水资源的可再生能力和自然环境的可承受能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并留有余地,保护当代和后代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的结构和功能,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2)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划定水功能区时,将流域作为一个大系统,充分考虑上下游、左右岸、近远期以及社会发展需求对水功能区划的要求,统筹兼顾,达到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
(3)前瞻性原则。水功能区划要体现社会发展的超前意识,结合南水北调及未来社会发展需要,引入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要为将来引进高新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留有余地。
(4)便于管理、实用可行的原则。水功能的分区界限尽可能与行政区界一致,以便管理。区划是规划的基础,区划方案的确定既要反映实际需要,又要考虑技术经济发展,切实可行。
(5)水质水量管理并重,注重水质管理的原则。在进行水功能区划时,既要考虑开发利用对水量的需求,又要考虑对水质的要求。对水质水量要求不明确,或仅对水量有要求的,不予单独区划。
(6)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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