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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单位与个人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条所称的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是属于民事性质的纠纷,这类水事纠纷既受水法调整,也受民法调整。

《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单位与个人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

《水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本条所称的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是属于民事性质的纠纷,这类水事纠纷既受水法调整,也受民法调整。按照处理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首先由当事双方协商,也可以由当事双方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与调解不成的,当事人既可以提请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1)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就水事纠纷中的民事权益争议作调解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仲裁处理。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对调解、仲裁决定不服的,如向人民法院起诉,应把对方当事人作为民事被告向法院起诉,不能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列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向法院起诉。(www.xing528.com)

(2)如水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就水事纠纷的水资源的使用权的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如当事人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以原处理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仍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要正确区分水事纠纷和民事侵权行为。在水事活动中,民事侵权行为系指当事人违反《水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行为。对这种违反《水法》的行为,当事人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在处理水事纠纷的实践中,由于许多纠纷的标的物本身没有确切地确定权属,很难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即在水事纠纷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力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从单方面说都有一定道理,也有一定的过错,但很难确定各自的过错程度,其调处与处理民事侵权行为也有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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