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后,并向具有报告书审查权的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申请时应附具以下材料:
(1)报告书一式20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3)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应当由水利部审查批准的报告书,建设单位直接向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查批准。
2.受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审查机关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作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向建设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二)审查条件
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才进入审查程序: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www.xing528.com)
(3)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符合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
(三)审查与决定
1.审查方式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对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审查会的,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由审查机关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
审查机关应结合地区和专业审查工作的需要选聘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并指定专家评审组组长。专家评审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其中从水利部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组意见。
2.审查意见的出具
审查机关应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确定审查重点。审查机关应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和有关单位代表的意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其中报告书经评审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补充修改。审查机关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
3.审查时限
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因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等原因,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四)重新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①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②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3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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