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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决定方法及申请流程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作出的准予取水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作出不予取水许可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水许可决定方法及申请流程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1.准予取水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取用水申请符合取水许可法定条件、标准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取水许可决定,同意申请人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取用水意见中,应对取水申请人的取水地点、取水水源、年取水量、最大取水流量、取水用途、取水和退水水质、计量设施的装置、节约用水、退水地点、废污水处理、退水量、水资源保护措施、竣工验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取用地下水的,还应对井深、井径、成井要求、地下水动态监测等提出要求。同时,审批机关应当在审批意见中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明确告知取用水申请人如果“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仍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仍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作出的准予取水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取水许可的公开,既便于群众监督审批机关实施取水许可的行为,督促其依法行政,也便于社会公众了解从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取得取水许可,有利于监督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活动,预防和减少未经取水许可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现象。

2.不予批准的取水许可决定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救济权。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对取用水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的,可在取水许可申请表中注明不予取水许可的意思表示,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注明日期;或者作出加盖本机关印章、注明日期的不予取水许可的书面决定。(www.xing528.com)

不予批准取水许可必须说明理由。取用水申请人知道了不予批准的理由与依据,才有可能了解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是否依法作出取水许可决定,是否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是对取用水申请人的尊重。《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以下八种情形应当不予批准取水许可:①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②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该地区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③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⑤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⑥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⑦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作出不予取水许可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为防止出现申请人因不懂得行使救济权而不能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取水许可应当告知取水申请人在什么时间内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法律效果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可以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可以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或核准。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非因法定事由造成上述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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