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资源规划的基本任务
水资源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规划范围内社会经济状况、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结合有关地区、行业的要求,提出一定时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方针、任务、对策、实施步骤和管理措施。
2.水资源规划的编制步骤
编制水资源规划通常要采取多学科规划方法,即由各个领域的专门人才从不同学科角度进行研究。规划步骤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问题识别。包括弄清基本情况,分析水资源问题;拟定规划水平年;确定研究范围与水资源区分;研究近远期区域内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可能变化发展;拟定规划任务、具体规划目标与相应评价指标。
(2)水资源供需预测。包括调查预测不同水平年分区、分部门的需、耗水量;分析各竞争性用水户的要求、特点与主次;研究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潜力;进行初步供需平衡分析,明确缺水地区、缺水性质与程度。
(3)方案拟定。包括研究应采取的节流、开源、保护、管理等的对策;拟定各种可能的措施组合与规划方案。
(4)方案研究。包括拟定工农业节水设施计划;拟定新增主要供水设施计划;研究各地区、各部门间的水资源合理配置;研究各项措施的优化组合;拟定供需基本平衡方案;拟定防治水污染和其他应采取的保护水资源的措施;研究缺水地区遇特殊干旱年或连续干旱年应采取的应急措施;鉴别分析实施规划方案可能产生的有利或不利影响。
(5)方案选定。包括评价规划方案对规划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不同方案的综合评价与比较;推荐选定方案及其实施程序与近期措施安排。(www.xing528.com)
3.水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水法》对水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分成五类并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①规定了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限;②规定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限;③规定了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限;④规定专业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限。
(1)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水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编制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以及太湖等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如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还要会同该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如长江流域综合规划,要会同青海、西藏、甘肃、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陕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福建、江西、安徽、浙江、江苏、上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此类规划的批准权限是国务院。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水法》第十七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即按照流域管理机构的管辖权限,由某一流域管理机构编制此类规划。流域管理机构在编制此类规划时,要会同江河、湖泊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分别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3)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水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由某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此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目的在于使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并便于监督检查该备案的水资源规划是否符合其所在流域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4)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水法》第十七条在对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作出原则规定的同时,对防洪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作了特别的处理:“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就与《防洪法》和《水土保持法》的规定作了很好的衔接。
4.水资源规划的修改和审批
水资源规划的修改、审批权限和程序与规划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是一致的,《水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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