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然地形、地貌的限制,赋存于陆地上的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流域。在一个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区域之间,水资源的多少、质的好坏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的。过去,在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时,比较注重地区利益,而忽视流域的整体利益,结果造成水资源供需区域间不平衡、水环境恶化等问题。
流域性是水资源的重要自然特性,以流域为单元对水资源实行管理是世界各国水资源管理的共同经验。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全世界102个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通过并签署的《二十一世纪议程》中,要求按照流域一级或子一级对水资源进行管理。近年来,地方分割管理造成的弊端和实施统一管理解决黄河、塔里木河、黑河断流及解决海河流域漳河上游水事纠纷的成功经验,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了加强流域管理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必不可少的环节。《水法》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建立和完善了流域管理的法律制度。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辽河、太湖是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为了对流域实施有效的管理,水利部在这些江河、湖泊流域设立了流域管理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目前,共有7个流域管理机构,分别是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其中,海河水利委员会管辖海河流域、滦河流域和鲁北地区,面积为31.8万km2,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内蒙古、辽宁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区域。
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予流域管理机构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负责《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规;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水政监察、水行政复议工作,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
(2)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等中央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授权,对地方大中型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技术审查;编制和下达流域内中央水利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www.xing528.com)
(3)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拟订流域内省际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实施水量统一调度;组织或指导流域内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指导流域内地方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或协调流域主要河流、河段的水文工作,指导流域内地方水文工作;发布流域水资源公报。
(4)根据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水体、重要水域和直管江河湖库及跨流域调水的水量和水质监测工作。
(5)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按照规定和授权对重要的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指导、协调、监督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流域内蓄滞洪区的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或指导流域内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防洪论证工作;负责流域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6)指导流域内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河段、河道、堤防、岸线及重要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许可;指导流域内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等中央水利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除险加固进行检查监督,监管水利建筑市场。
(7)组织实施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重点区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与治理;组织流域水土保持动态监测;指导流域内地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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