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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根据《水法》制定,它是体现国家对水资源实施权属管理和统一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调控水资源供求关系的基本手段。(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五)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水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

(一)取水许可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根据《水法》制定,它是体现国家对水资源实施权属管理和统一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调控水资源供求关系的基本手段。实行这一项制度,就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取用水资源缴纳水资源费后,才算获得取水权。相应地,若取用水资源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就将失去取水权。它是体现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权属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以,水资源费作为体现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反映,起到调整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反映国家水资源管理政策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方针,督促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措施的执行等作用。

(三)水资源论证制度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四)计划用水、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1.计划用水

《水法》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所谓计划用水,即根据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等客观情况,科学合理地制订用水计划,并在国家或地方的用水计划指导下使用水资源。

计划用水制度,则是指在某一流域或行政区域内,将水资源分配到各类、各级用水单位或个人,有关用水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计划的主要内容要求,以及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制度。

计划用水制度,旨在通过科学、合理分配水资源,有效控制用水,加强节约用水,切实保护水资源,减少用水矛盾,提高用水效率,以适应国家和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水要求,并使水资源得以循环再生,永续利用。

2.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

《水法》规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对用水进行计量,并按规定的价格收费。对不按规定取用水资源,不按规定的供水计划用水的,按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以惩罚违规取用水行为和超计划用水行为。

3.用水计量制度

计划用水、用水计量收费、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节约用水等各项制度、措施的实行,都有赖于对用水的计量,用水计量准确才能谈及对水的有效管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安装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www.xing528.com)

(五)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水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是指以流域为单元,对流域内各级行政区域和用水户的可使用的水资源量进行控制,以及对各行业生产单位产品或提供一项服务的具体用水量进行管理。

为了促进流域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和全面节约,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流域为单元,对流域内各级行政区域和用水户的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同时,为了保证用水的合理性,对各行业的用水还应实施定额管理,制定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管理指的是在某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各部门、各行业的取水定额这一宏观指标为基本依据,以保证水的合理配置为原则,通过计量核算、制订计划、价费政策等手段,达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控制用水总量,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个管理过程包括制定先进、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的取水定额,确定水分配计划的制定原则,设计合适的价费政策,制定科学的管理方案实施细则等。

(六)水功能区划制度

水功能区是根据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状况,并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水量和水质的要求,在相应水域划定的具有特定主导功能、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能够发挥最佳效益的区域。

水功能区划则是指对水功能进行划分的过程。也就是按照各类水功能区的指标和标准将某一水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水功能区单元的工作。所划分的水功能类型区,用来指导、约束水资源开发利用实践活动,保证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水功能区划工作既是一项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又是进行水资源管理的依据。

(七)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排污总量控制系指在一定水体功能和水质控制标准要求下,根据各江(河)段、水域的水体纳污能力和技术经济的可能性,按不同水平年对污染物的控制排放量所作出的分配。它是水资源保护规划的核心工作,是逐年实施水资源保护目标控制的直接对象。

提出不同水平年各水功能区污染物控制排放标准量,需要考虑各江河段、水域的水资源特性和水质污染特点,以及近期和远期水资源的需求和水质污染趋势,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同时需要将流域作为一个统一的系统,在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之间,社会各部门之间进行反复的协调,最后提出一个经多方认可、统筹兼顾的可行的水污染总量控制分配方案,达到实现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以维护水资源环境的良性循环能力和可持续开发利用能力。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保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限。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九)排污口管理制度

《水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的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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