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执法单位在接到报案时应立即如实记录,填写《水事违法行为报告记录》,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查处。
(2)各级执法单位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应指定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水政监察员在调查水事违法行为时,应制作《水事违法行为调查笔录》。进行现场勘验时,须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提交《水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3)水政监察员对仍在继续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当场制止,视情可制作《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决定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达当事人或单位;对需要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填写《水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对立案查处的水事违法行为要制作《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达当事人或单位,送达执法文书要符合法律程序,并填写《送达回证》。
(4)水政监察员在查处案件时,要作好证据的保存工作,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一式两份,根据情况可制作多份,必要时,可交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一份;调查结束后,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处理时,须制作《证据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5)水行政执法单位对案件分析讨论时,要制作《水事违法案件讨论记录》。
(6)水政监察员对决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须制作《水事违法案件移送书》。(www.xing528.com)
(7)承办人对决定责令改正的水事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单位,按规定填写“送达回证”。
(8)当事人或单位要求听证的,须制作《听证通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达当事人或单位,并填写“送达回证”。举行听证时,听证主持人须提交《水行政处罚听证报告》。
(9)对拒不执行水行政处罚的,依法制作《水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水事违法案件结案后,水政监察员应制作《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对典型案例应制作《典型案例登记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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