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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要求及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确定了我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机关是以人民法院为主体的体制,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要有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履行要求及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

(一)行政处罚的自觉履行

行政处罚的自觉履行是指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有下面三种情况:

(1)实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比如交纳罚款,主动停产停业,改正违法行为,以实际的作为或不作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都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比如规定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交纳罚款。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就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交纳罚款的义务,如果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

(3)完全履行。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应当全面履行处罚决定所规定的内容,不能只履行其中的一部分。比如,处罚决定规定当事人应当交纳罚款并责令其停产停业,如果当事人只履行了交纳罚款的义务,而没有履行停产停业的义务,照样进行生产、营业,就是没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明确规定了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的基本原则,但也规定了对于特殊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停止执行。确立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这一原则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行政职权所决定。行政职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在人民法院尚未经审理认定它违法之前,它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被处罚人的复议或者诉讼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它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来确定撤销或改变,而不能因被处罚人的起诉权利来确定或改变。

(2)由行政管理的特殊性所决定。国家行政管理具有稳定性、一贯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必须连续执行,不经法律决定是不能中断的。

(3)由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的。社会秩序能否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稳定性,如果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可以随意因复议或诉讼而终止或间断执行,那么行政机关的工作将无法正常进行,这样会使法律秩序处于不稳定状态,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公民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这是一个一般性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www.xing528.com)

1.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条件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为了使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实现,对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实施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必须是具有执行权的机关依法实行强制措施,迫使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不具有执行权的机关不能采取执行措施。具有执行权的机关,如果采取的不是强制措施,而是对被处罚人进行法制教育,要求他们自觉履行义务,也不能称为强制执行。

2.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机关

行政处罚的执行作为实现行政处罚的必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发挥执行的作用,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有拥有法定权限的执行主体,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授权哪些机关行使执行权,我国法律目前尚无统一规定,许多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难以执行时向法院申请执行,还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确定了我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机关是以人民法院为主体的体制,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要有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明确说明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处罚的执行中是居于主导地位的,而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有限的,除了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外,其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规定。

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措施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措施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履行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对此,《行政处罚法》作了明确规定。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强制执行措施:

(1)加处罚款。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罚款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指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强制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当事人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来抵缴罚款。但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需要强制执行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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