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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听证主持人和参加人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交委托书。鉴于听证程序的重要性,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必须享有相应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或者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无正当理由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听证主持人和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交委托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或者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无正当理由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1.听证的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指定水行政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他们应该是在行政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人员,没有直接参与案件调查,能够客观、公正地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该支持和保护听证人员独立自主地办案,不得随意撤换听证主持人员。听证主持人对于非法的干预行为,有义务也有权利向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各种监督组织或部门反映或者报告。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记录人负责听证记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有关事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听证记录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回避有利于保证听证的公正性。下列人员担任主持人的,应当回避:①直接参与过案件的调查过程的指导和研究的人员的近亲属;②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鉴于听证程序的重要性,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必须享有相应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的不当言行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决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方面应享有下列权力:

(1)决定在何时、何地举行听证、中止听证及终止听证的权力,并将有关的通知及其附属材料及时送达当事人。

(2)有权就案件的事实或者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询问、发问。

(3)有权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进行警告或处理。

(4)有权调查取证等。

听证主持人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将与听证有关的决定的通知及有关材料依法及时送达给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比如,应当代表所在行政机关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做好听证的笔录。

(3)根据听证的证据,依据事实,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案件独立、客观且公正地作出判断,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行政决定建议。(www.xing528.com)

2.案件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5)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签字或者盖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听证的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交委托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或者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无正当理由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与调查取证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比如,都有权参加听证的辩论,有权提出有关证据等,也有义务遵守听证的秩序,听从听证主持人的决定。此外,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在辩论结束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权。当然,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的,应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听证的方式

听证的方式可分为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两种。所谓公开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听证活动公开举行。公开有两层含义:①对当事人、其他参与听证人公开;②对社会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对听证过程采访报道,并将采访的内容向社会公开披露。所谓不公开听证,是指行政机关的听证活动,除了当事人和行政机关通知参加听证的其他参与听证人参加外,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全部听证活动秘密举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实行公开原则,以不公开听证为例外,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必须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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