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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听证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确实与行政机关有重大的分歧,当事人也有举行听证的意愿,但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或者有正当理由,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未能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听证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听证制度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都要组织听证。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除了由当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但是,必须事先商得当事人的同意。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有利于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

(2)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确实与行政机关有重大的分歧,当事人也有举行听证的意愿,但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或者有正当理由,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未能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www.xing528.com)

(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具有典型性或者有很大影响的,通过公开举行听证,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征得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除以上所说的几种情形之外,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经当事人同意,都可以组织听证。水行政处罚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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