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委托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将其拥有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委托给事业组织行使。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繁杂性、专业性、技术性,行政机关不能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把一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行使,充分利用其专业特长和技术条件,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对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所以,《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一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从法律上肯定了行政处罚委托的地位。在行政处罚委托中,受委托的组织没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其行为的后果也由委托机关承担。目前,许多城市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属于委托执法的情形。
1.委托的规则
(1)必须在行政机关法定权限内。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法定权限内,这就体现了对委托处罚权的慎重,这里的法定权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权限范围,超越法定权限的,委托无效。
(2)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人行使处罚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受委托人在法律上没有独立地位,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管理相对人实施处罚,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并且,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处罚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只能由委托其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充当被申请人或者被告。
(3)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行政处罚委托是行政处罚权的转移,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它的行使更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委托的成立是基于委托机关对被委托组织的业务能力和慎重行使处罚权的信任,受委托组织应自己行使行政机关委托其行使的处罚权,不得再委托第三人行使。
(4)委托机关对委托处罚权的行使负责监督。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公布。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应当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水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书载明的权限和期限;超越权限和期限进行处罚的,水行政处罚无效。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和期限内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不免除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处罚权。经过行政处罚权的委托,在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对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有约束,委托机关应对受委托组织行使的一切处罚行为负责。因此,委托机关必须对委托处罚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使委托处罚权的行使符合行政管理目的。
(5)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行政处罚权的委托是一种法律行为,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委托处罚权的行使,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与被委托组织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②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的权限和委托期限;③违反委托事项的责任;④其他需载明的事项。(www.xing528.com)
委托书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委托组织不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解除委托,收回委托书。
2.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1)受委托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由于委托处罚是代理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其行使的处罚权是一项公权力。因此,受委托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企业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委托其行使处罚权,容易受利益驱动,影响行政处罚的公正性。所以,行政机关不能委托企业组织行使处罚权。此外,受委托的事业组织还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一般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可以委托行政处罚的重要条件。
(2)受委托组织应当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行政处罚是一项执法工作,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行政处罚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保护。现实中出现的滥处罚问题,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造成的。因此,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工作人员;此外,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事项,往往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管理活动,为了保证委托处罚的质量,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有熟悉有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受委托组织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委托行政处罚的一个原因就是行政管理活动是专业性、技术性的增强,行政机关缺少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条件,才委托相应的事业组织进行管理。因此,委托处罚的事项往往技术性也比较强,不具备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条件的,不能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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