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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证、没收非法所得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的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属财产罚,是指水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的一种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行政处罚这一法律责任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对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与有效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的种类大体可以分为四类:①警告等申诫罚;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财产罚;③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能力罚;④行政拘留等涉及人身权利的人身自由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的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1)警告。属申诫罚,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

(2)罚款。属财产罚,是指水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的一种处罚。

(3)吊销许可证。属能力罚,是指水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资格的处罚。如取水许可证,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从河流、地下取水的资格符合法定条件,从而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障,可以依法取水,当行为人不符合这一条件时,水行政机关就要依法取消原来所取得的取水资格,这就表现为吊销许可证。(www.xing528.com)

(4)没收非法所得。属财产罚,没收非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如非法取土、采砂获取的收入,偷砍盗伐护堤林木的非法所得,都属于应没收的非法所得。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虽然大部分能纳入以上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的范围,但有一部分不宜也不可能统一规范,所以《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加上此项内容,一方面认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继续有效,予以保留;另一方面今后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在上述六种行政处罚之外设定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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