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水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含义:
(1)对公民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这是法治国家的施政原则,是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水的客观要求。
(2)实施水行政处罚应当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实施。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将判决撤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既包括《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也包括其他行政法规关于程序的规定。程序守法,是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的原则。也就是说,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水行政处罚,要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滥罚。公正是指执法者应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不偏袒任何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同时,处罚客观公正,对于相同的违法事实不应给予明显不同的处罚。
公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www.xing528.com)
(1)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
(2)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当事人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什么要公开,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公开举行,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3.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与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过罚相当原则。世界著名的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1689—1755)主张:“按罪行大小定惩罚轻重”,这是刑法中的一项原则,行政处罚也是一样。不能够对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很重的行政处罚,同样,也不能对社会危害相当大的违法行为只警告了事,或者只罚款了事。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广大人民进行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对少数违法分子,要给予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的目的决不是单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进行教育,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就是体现了这一原则。
5.监督制约原则
水行政管理与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一样,必须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由水行政机关调查并决定的行政处罚,也要有监督、制约的机制。这种制约有三个方面:①水行政机关内部的制约;②行政系统上级对下级的制约;③司法方面的制约。后两方面的制约,就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水行政机关内部也要有制约,例如,违法行为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分开;决定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在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申诉或检举,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等。监督制约的机制,有利于正确实施行政处罚,防止或减少错误,也有利于防止执法人员循私舞弊、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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