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水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处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责任三种。
(1)行政处分是国家水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所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2)行政赔偿责任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水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制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是行使权利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因此说,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www.xing528.com)
(3)刑事责任是指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水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所应受到的刑事处罚。水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行使国家水行政管理权的工作人员,应该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其违法行为比一般公民的违法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制裁。尤其对其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水行政处罚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施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