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负责对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级法制工作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将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工作岗位。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1.执法责任制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单位及其负责人、水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而应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制度。
水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水行政执法机关,如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等,执法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水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执法责任制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抽象行政行为以及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应纳入执法责任制范围。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是受本单位委托的、依法保护水工程、堤防安全,查处水事案件的专职执法队伍,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长对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活动承担领导责任。执法岗位或执法责任不明确的,由总队(支队、大队)长承担责任。各级水政执法队伍还应当将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实施的执法权利与义务层层分解到各个岗位和具体的责任人。
2.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错案是指水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错案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包括合理性原则、有错必究原则、责罚相当原则,错案责任追究应与改进执法工作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注意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责任。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追究:
(1)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2)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3)经复议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撤销或纠正的。
(4)滥用职权,超越权限或时限;违反法定程序的。
(5)不秉公执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伪造、涂改、隐瞒、销毁证据的。
(7)作出错误鉴定结论的。(www.xing528.com)
(8)其他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人员为了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超越职权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免予追究。责任追究形式一般包括:①责令书面检查;②通报批评;③取消年内评优、评先资格;④调离工作岗位或取消水行政执法资格;⑤造成国家赔偿的,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偿;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过错责任由有过错的执法人员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过错行为,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因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失误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该机构负责人的责任。需经审核或者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审核或批准而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具体承办人员和办案机关负责人的责任。核审人员改变案件承办人(机关)的意见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核审人员责任。由于案件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工作失误等原因,导致核审批准人错误核审、批准的,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因领导的主观意识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领导的责任。集体讨论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执法过错的,追究主持人的责任。
3.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是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制度。水政监察队伍以法定职责为依据,结合考评内容,每年年终写出总结,并进行自我评定,经负责人批准,报考评小组考评。考评内容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和行政执法工作实绩为主。个人考评坚持民主、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以个人自评、民主评议、量化考核、集体评定的方式进行。执法考核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履行执法责任制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2)依法行政或行政执法无重大差错。
(3)法规培训制度化,学历符合要求,考核成绩合格率90%以上。
(4)水政人员和水政监察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4.其他水政监察工作制度
为保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各级水政机构和部门均应以水利部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八化”为目标,建立水政监察巡查制度、执法统计制度、水行政执法案件的登记、立案、审批、审核及目标管理等水政监察工作制度,保证水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稳步提高水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如海河水利委员会2005年统一印发的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错案追究制、执法巡查制度、执法办案制度、水政监察员培训与考核办法、水行政执法统计与档案管理办法、水政检查装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水政工作制度涵盖了水政监察队伍管理、水行政执法、河道和水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多方面,初步建立健全了水政规章制度体系,为规范水政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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