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确对待一审法院的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人们认识的局限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正确,这就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代理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做法。
(1)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地执行。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法院的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时,行政机关都能接受,而当法院的判决否定了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时,则难以接受,这种做法是不妥的。无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维持还是撤销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一判决是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应无条件地执行。不能认为自己是国家行政机关就可以优越于对方当事人,就可以不服从法院的裁判。
(2)人民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不正确。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亦很常见。因为案件的复杂性和认识的局限性,有时法院的判决同客观事实并不一致。从客观上说,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司法人员无法亲自感知,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的收集也较困难;从主观上说,人们对案件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而人们的认识过程受到业务素质、办案经验、知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这就可能造成错案,如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正确,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即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www.xing528.com)
2.利用二审和再审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我国的审判制度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二审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如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自己依法行政的权力受到审判权的侵犯,则可通过这些程序以求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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