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即进入第一审程序,其具体步骤如下。
1.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受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由人民法院5日内将其发送原告;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证据等。
2.开庭审理
在开庭前3日,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都应当公开审理。开庭后,首先由被告说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及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由原告宣读行政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然后开始法庭调查,并允许原告、被告开展法庭辩论;最后由合议庭全体成员根据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3.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1)法律是指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是指有国务院制定或者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定,在实践中,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局制定,由国务院批准或者转发的规范性文件也视为行政法规。(www.xing528.com)
(3)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省会城市、较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经过省人大批准的规范性文件,成为地方性法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地方性法规适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案件。”
(4)自治条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4.第一审判决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可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并且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维持判决的裁定。
(2)撤销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如下五种情况之一的,可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3)判决履行义务。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即行政机关应履行某种义务而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4)变更判决。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与所针对的违法事实不相适应,显失公正,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改变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判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