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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教材:行政诉讼特殊原则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特定原则。它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①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由法院主管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予受理;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就必须受理。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对抽象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水行政执法教材:行政诉讼特殊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原则。它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①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由法院主管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予受理;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就必须受理。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对抽象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3)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权力性和国家性,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行政执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不因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而改变。因此,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有一个例外,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4)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而相对人往往不清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真局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www.xing528.com)

(5)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引起争议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但法律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例外: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有权变更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确立了人民法院有权变更的原则。该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出发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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