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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含义及要求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必须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通常情况下,无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没有行政复议的进行。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物进行管理的表现形式。具体行政行为只是行政行为中的一部分,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时间采取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行政复议的含义及要求

(1)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机关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所有国家机关。从实行救济和监督的意义上来讲,行政复议应该是上级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职责,在保证贯彻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能够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复议,当然这种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做法应当是极为例外的情况。

(2)行政复议的开始是以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为前提。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行政相对人就是国家行政管理所指向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活动,这种活动的特点是以解决行政争议的形式进行的,它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开始,而非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而进行的主动行为。作为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必须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具体地说,复议申请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给其增加了某种损失,或者是妨碍了他人某种权利的行使等等行政行为。反之,如果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与他没有某种利害关系,该行政相对人就不得提行政复议。通常情况下,无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没有行政复议的进行。

(3)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因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引起。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物进行管理的表现形式。具体行政行为只是行政行为中的一部分,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时间采取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行政复议正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而与之相对的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相对人所申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该抽象行政行为为依据,且行政相对人一并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时,该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连带成为复议活动的对象。(www.xing528.com)

(4)行政复议应该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根据行政复议法的上述条款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一般期限是指行政复议法规定统一规定的期限,一般期限为60日,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限是指法律规定超过60日申请复议的期限。

(5)行政复议必须对远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的裁定并以此为结果。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之后,一般的做法是结合申请人的请求内容,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全面的复查核实,并且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的决定,以答复复议申请人。这种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审理行政争议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并予送达,则复议活动就此结束。申请人对于复议决定如果不服,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但是如果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的,则申请人不得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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