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程序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经环节,审查的质量直接影响行政许可决定的质量。
(二)审查方式
1.书面审查
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最主要的方式是书面审查,即只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主要审查以下内容:①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的适用性;②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2.实地核查
有些行政许可,尤其是对物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必须去现场,核实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实地核查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3.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重大利益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如规划许可、建筑许可可能关系相邻权人的权益,有关排污许可可能直接影响排污地周围群众的环境权,行政机关作出在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4.其他审查方式
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还可能通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听证程序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前,向其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随之向行政机关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四)决定程序
行政许可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过程。
(1)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务。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实践中,还有附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情况。行政机关在批准行政许可时附加规定,要求申请人只能在特定的前提下开展活动或者只批准其行政许可申请的部分内容,以避免机械地适用要么全部肯定、要么全部否定的行政决定可能造成的不合理的情形。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这些情况还是合法存在的。行政许可决定的附加规定可以有以下类型:
①附期限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②附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③保留废止权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④附义务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⑤附内容限制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www.xing528.com)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4)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议应当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
(五)期限
1.期限制度概述
(1)期限制度的意义。行政许可的期限制度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高效,而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整体及各个环节提出的时间上的限制。规定期限制度,可以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也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以拖延时间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期限制度要发挥作用,有关行政许可期限的设计必须明确、合理、高效:①期限必须明确;②期限的规定必须合理;③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期限的规定要体现高效的原则。从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情况看,行政许可法按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了如下规定:①明确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在本法规定的期限范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②对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规定了20日的较短期限,以督促其提高办事效率;③考虑到各种行政许可以及各种行政许可审查方式的不同特点,规定了可以延长期限的两种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及办理有关事项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内的八种情况。
(2)关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视为不予行政许可还是视为准予行政许可的问题。《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期限;第七十二条还规定了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责任问题。这些规定,都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义务,对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何处理行政申请人的实体请求问题未予规定。逾期不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视为准予行政许可还是视为不予行政许可?从实践情况看,需要区别不同情形。对于因其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而需要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活动,从实施行政许可的目的看,是需要严格管理的,对申请人的条件必须严格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予以许可,这样才符合行政许可的设定目标。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能证明相对人符合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标准。默示许可对申请人有利,但是可能对第三人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所以,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不能一律视为准予行政许可。当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少数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从便民的角度出发,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既不作出决定,又不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的,可以视为许可,但是宜由单行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需要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鉴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既不能一律视为不予行政许可,更不能视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对此未作规定,留待设定行政许可的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3)违反期限规定的后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超过规定的,构成程序违法,可能产生以下后果:①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视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②申请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③行政许可申请人因行政机关不作为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违反期限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一般期限
(1)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规定是不统一的,有3日、7日、10日、15日、30日、45日、60日、90日、6个月等多种规定。行政许可决定一般期限为20日。
(2)多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实施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
(3)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期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一个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上下级多个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决定时下级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规定20日的期限同样是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法律、法规对下级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材料的期限规定长于20日或者短于20日的,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而不适用有关20日的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立法精神和本条规定,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长于20日的,其规定无效,应当予以撤销;规定短于20日的,则符合本条规定,可以拘束行政机关。
(4)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的工作。
3.期限的延长
(1)法律、法规可以规定更长的审查期限。对情况复杂的行政许可,在20日内不能办结的,法律、法规还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行规定。为防止行政机关自行设权,为实施行政许可中的拖延审查创造机会,《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可以对行政许可决定作出长于20日的审查期限规定;除法律、法规外,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长于20日的审查期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一般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短于20日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也不能适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
(2)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期限。对因出现比较合理的客观原因致使行政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相应延长期限。这些特殊情况,从原因上看可以分为三类:①因申请人的原因引起的,如申请人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办理,需要延长审查行政许可的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②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如集中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申请数量过大、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人力不够,或者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因设备检修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③因不可抗力,如突发地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无法正常办公,因而不能在有效期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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