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是一种代理行为。在行政管理中,委托是行政合同行为,具体是指行政机关把一定的事务委托给另一个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行政机关组织办理的行为。其特点是,被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活动,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
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守以下规则:
(1)委托主体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委托,即不能将无权行使的行政许可实施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2)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非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无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比如,行政机关不能依据规范性文件将某种行政许可的实施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也就是说,这种委托具有很强的公开性、规范性。
(3)委托行政机关对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实施该委托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4)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5)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行政公开也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对依法行政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的迫切需要。对此行政许可法总则中专门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行政许可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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