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法律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1.有权解释
所谓有权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有权解释按作出法律解释的主体的不同,又分为立法机关的解释、司法机关的解释和行政机关的解释,故又称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在我国,根据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制定法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即立法解释。凡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和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进行解释,即司法解释。两者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对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凡属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运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即行政解释。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行政解释,都只能就法律本身的含义进行阐明,不得对法律作任何补充性规定,因为立法权只能属于立法机关。(www.xing528.com)
2.无权解释
无权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指无法律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例如,在教学实践和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或者社会团体、人民群众、诉讼当事人、辩护人对法律所作的解释等。这种解释虽无法律上的效力,但有助于宣传法律、研究法律和推动法制建设的发展,同时对普及法律知识和司法人员正确适用法律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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