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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教材:法律规范种类与强制性分类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当注意的是,授与公民、法人的权利和授权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力(职权)法律规范,虽然都是授权性规范的范畴,却又是有区别的。(二)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进行分类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这一规定就是任意性规范。

水行政执法教材:法律规范种类与强制性分类

法律规范的种类,就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或从某一角度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法律规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各种不同的分类,我们这里讲的主要是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一些特点所进行的分类。

(一)按法律规范行为模式进行分类

按照法律规范行为模式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有权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按其规定的不同内容,又可以分为两类:①授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例如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民法通则中有关法人权利的规定;②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某种权力(职权),如行政管理权、检察权、审判权等。在法律条文中,多以“享有”、“具有”、“有权”、“可以”等词来表述。应当注意的是,授与公民、法人的权利和授权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力(职权)法律规范,虽然都是授权性规范的范畴,却又是有区别的。授予公民和法人的权利,行使与否可由他们自行决定,法律并不干涉;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而言,是行使法定的职权及职责,不仅只是可以这样做,还是必须这样做,否则就是违法失职。

2.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义务的规定,都属于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具有强制性,因而在有些法学著作中也称为命令性规范。这类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有义务”等词表述。

3.禁止性规范(www.xing528.com)

禁止性规范就是禁止人们作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例如,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关于“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的规定,都属于禁止性规范。刑法规范主要是禁止性规范。遵守禁止性规范也是人们对国家的义务,所以禁止性规范同样具有义务的性质。义务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的区别在于,前者规定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作为),后者禁止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不作为)。这类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来表述。

(二)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进行分类

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其规范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这种规范在刑法中较多,一般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调整方式,也有人把强制性规范称之为命令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就是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这一规定就是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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