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一)指引作用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
法的规范作用首先体现为对个人行为具有指引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个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高效性的特点。
2.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从立法角度讲,这两种指引中所包含的两种法律后果都是促使人们行为时所考虑的因素。但不同的是,就确定的指引来说,法律的目的是防止人们作出违反法律指引的行为,而就有选择的指引来说,法律的目的一般是鼓励人们,至少是容许人们从事法律所指示的行为。例如,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这一法律规定的目的显然是鼓励年满18周岁的公民积极参加选举。又如,《民法通则》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这一规定的目的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有权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总之,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一方面在于鼓励,至少是容许人们从事某种行为。
(二)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例如,社会成员之间对彼此行为的评价,法官对每一诉讼参加人的行为的评价等。当然,仅根据法来判断人的行为,是不够的,这是因为法只能或主要作为判断是合法还是违法或有无法律效率的准则。人们的很多行为并不由法律来调整,而由其他社会规范来调整,例如,对一个离婚案件,从法律上一般仅能判断是否离婚,但对离婚原因可能根据道德来评价。(www.xing528.com)
(三)教育作用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教育作用,即通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严格地说,对那些企图违法的人来说,是一种威慑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四)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或者说,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例如,一个打算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人,以法律为依据总会预测到所有有关人会有什么行为及程序等,这就是法律的预测作用。
(五)强制作用
法的另一重要规范作用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对任何社会的法律来说,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即对违法犯罪者以国家名义加以制裁,都是必要的。这种强制的性质、目的以及对社会成员实施强制的范围,在不同社会或对不同法律是有差别的。当然,法的强制作用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安全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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