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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法的基本特征概述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授权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有权做什么;命令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地形式告诉人们应当怎么行为、必须怎么样行为;禁止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不能怎样行为。

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法的基本特征概述

(一)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制定各种规范来告诉人们在作出各种行为时,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是人们行为的标准。

(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

从法的产生和变动途径来看,法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都是由一定的政权来进行的;从法的实施看,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

(三)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

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依据立法机关所立的法来衡量已经发生的行为合法与否、违法与否、犯罪与否。一种社会规范不能作为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不能在办案中加以适用,就不是法。这一点使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在强制力问题上彻底区别开来。

强调法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不等于说所有可作办案依据的东西都可以列入法的范畴。其他的一些社会规范,如道德、政策等,有时也可作为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但这些只有在法律不健全或不敷使用的情况下,作为法的补充才可以作为办案依据,并且需要经过法律的认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六条就写明:“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遵守国家政策。”

在现代国家,能够列入法的范畴的,首先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所制定的、可作办案的主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英美法系国家,典型判例也作为一种正式的法的渊源。我国目前可作为主要的、基本的办案依据的社会规范,首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其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再次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根据授权产生的法规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办案的参照依据,因而它既不是典型意义或完整意义上的法,也不是与法无关,而是一种“准法”。

(四)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1.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www.xing528.com)

法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法通常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不是具体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的,而其他社会规范(如党、团、工会、学术委员会的章程、纪律等)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

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法在政权管辖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同时,法只要尚未失效,就能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若干次。

2.法的形式具有明确性和肯定性

法一般都以具体的形式,明确地、具体地、肯定地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而不是模糊的、伸缩性很大的社会规范。例如,法以具体文规定公民达到多大年龄可享有选举权、多大年龄可以结婚等。其他社会规范则有许多是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因而不明确或不肯定的。但是,这并不是说每个法的条文都是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有的条文是用来说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或有关术语的,而这些条文的存在并不妨碍法作为明确的、肯定的社会规范而存在,之所以规定这些条文,也正是为了更明确、肯定地表明法性质、任务和要求。

3.法的规则或规范的分类具有明确性和肯定性

法的规则有授权性规则、命令性规则以及禁止性规则三种。授权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有权做什么;命令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地形式告诉人们应当怎么行为、必须怎么样行为;禁止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不能怎样行为。

(五)法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从内容构成的角度看,法主要有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其中规范性内容是主要的,而规范性内容中,权力和义务又是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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