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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素养: 董仲舒的天人合类观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当指出,董仲舒“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人合类”的神学目的论的道德观,牵强附会,带有浓厚的神秘主义色彩,有碍人们正确认识道德的社会本质及其变化、发展规律。董仲舒提出的“三纲”,是对先秦“人伦”思想的发展。

道德素养: 董仲舒的天人合类观

董仲舒对中国封建社会道德建设的贡献,在于他为了适应中国封建社会“大一统”的需要,对儒学伦理思想进行具有神学色彩的理论论证,把儒家伦理道德观念,正式改造成为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道德”。他以“天人感应”、“天人合类”说作为自己道德的哲学基础,颠倒自然与精神的关系,认为道德是“天意”、“天志”的表现,把“三纲五常”称为“上天”的意志,使封建道德的整个社会生活中享有绝对的精神权威。他继承先秦时期孔子孟子义利观,从封建社会利益的现实出发,提出了义、利“两养”,以义为先,维护封建统治阶级长远利益的新的义利观念。

董仲舒的道德思想,是儒学伦理在其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一环。他的重要道德观点如下述。

1.道之大原出于天

董仲舒以“天人感应”、“天人合类”的理论来论证道德观念来源于“天”。首先,他把“天”看作是主宰自然界与人数社会的至高无上的神。他说:“天者,百神之大原也。”(《春秋繁露·郊语》,以下只注篇名)“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顺命》)他认为,天有目的、有意志地创造了人和人类社会。他说:“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上类天也。”(《为人者天》)

其次,他认为“天”是有思想、有感情、有道德的,人的思想、感情和道德是上天创造的。他说:“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阴阳义》)“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人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人之好恶,化天之晴清;人之喜怒,化天之寒暑;人之受命,化天之四时;人生有喜、怒、哀、乐之答,春、秋、冬、夏之类也。”(《为人者天》)他指出:“今善善恶恶,好荣憎辱,非人能自生,此天施之在人者也。”(《竹林》)“行之伦理,副天地也。”(《人副天数》)“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基义》)就是说,人的道德善恶是非的观念。行动的伦理规范不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而是“天志”、“天理”的表现。

因此,董仲舒得出结论:“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举贤良对策》)就是说,道德的根本原则和要求来源于上天,只要“天”不变,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就永恒不变。这样,经过董仲舒建立在唯心主义神学目的论基础上的道德论证,世俗的封建伦理道德获得了神灵的光环,使之“神化”,更具庄严性和绝对权威性。应当指出,董仲舒“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人合类”的神学目的论的道德观,牵强附会,带有浓厚的神秘主义色彩,有碍人们正确认识道德的社会本质及其变化、发展规律。同时,它为世俗的封建道德和封建社会秩序,作了神圣性、合理性、永恒性的理论辨护,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封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2.三纲

“三纲”是董仲舒为封建社会确立的基础道德原则。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董仲舒提出的“三纲”,是对先秦“人伦”思想的发展。君臣、父子、夫妻关系是封建宗法等级体制的基础。先秦儒家提倡“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夫妇有别”,规定了君臣、父子、夫妻之间带有道义和宗法感情色彩主从关系。法家为加强封建专制主义政治的体制的建立,强调“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韩非子·忠孝》),把这三伦的主从关系引向绝对。董仲舒从稳定和加强封建统治秩序的需要出发,借助“天人合类”的神学目的论和“阴阳五行”说,把君、臣、父子、夫妻的尊卑,主从关系神圣化、凝固化。

董仲舒说:“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臣,妻受命于夫。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虽谓受命,于天亦可。”(《顺命》)就是说,在“天意”、“天志”的绝对支配下,臣服从君,子服从父,妻服从夫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命”,只可“顺命”,不可“变逆”。他还用“阴阳五行”说来论证“三纲”尊卑、主从关系的必然性。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子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阴兼功于阳,地兼功于天。”(《基义》)就是说,君臣、父子、夫妻的关系,一方面是“兼”的关系,互相不能分离;另一方面,“阳主阴从”的关系。君是主,臣是从;父是主,子是从;夫是主,妻是从。他声称,“天下之尊随阳而序位”,“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天辨在人》)。他用一套尊卑、贵贱“随阳而序位”的理论,进一步论证君权。父权、夫权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必然性。

在董仲舒看来,“三纲”的伦理要旨是“尊君”、“事君”、“忠君”。“君为臣纲”是三纲之首。他说:“君人者,国之本也。夫为国,其他莫大于崇本。”(《立元神》)“身以心为本,国以君为主。”(《通国身》)“缘臣民之心,不可一日无君……故屈民而伸君。”(《玉杯》)这些思想,反映了当时封建统治阶级加强中央集权制的需要。

董仲舒以“天命”神权,加强了君权(政权)、父权(族权)、夫权,声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把“三纲”作为封建社会最高的社会伦理原则,经过历代封建统治阶级的介导,“臣忠”、“子孝”、“妇随”逐步成为封建社会中最重要的道德观念。

应当指出,“三纲”反映了封建社会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中央集权政治的客观要求,在封建社会的上升时期,对于巩固新兴的封建经济关系和政治秩序,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后来随着我国生产关系的发展,它日益成为社会进步的严重障碍。正如毛泽东指出:“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5]

3.五常

董仲舒以“三纲”确立了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社会道德的原则,又以“五常”(“五纪”)确立起封建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要求,作为个人处理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所谓“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这五种基本道德规范。仁、义、礼、智、信这些基本的道德规范,孔孟早已提出。董仲舒则根据他的“天人合类”说,与“五行”(金、木、水、火、土)相比附,把它们概括为“五常”,并在继承儒家及诸子学说的基础上,对“五常”作了自己的新解释。(www.xing528.com)

“仁”是五常的核心。什么是“仁”?董仲舒说:“仁者心坦爱人,谨翕不争。好恶敦伦,无伤恶之心,无隐习之志,无嫉妒之气,无感愁之欲,无险讠皮之事,无避违之行。故其心舒,其志平,其气和,其欲节,其事易,其行道,古能平易和理而无争也。如此者,谓之仁。”(《必仁且智》)就是说:“仁”的基础精神是“爱人”与“不争”,以协调人际关系。

什么是“义”?他说:“义者,谓宜在我者。宜在我者,而后可以称义”。(《仁义法》)就是说,“义”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规范自己的行动,“正我”。他认为,“仁”与“义”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和作用。他说:“以仁安人,以义正我。”“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义,弗予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仁义法》)就是说,“仁”是用以对人的,以仁安人,仁者爱人,不在爱我。“义”是用以对己的,以义治我,义在正我,不在正人。要做到“仁”,就要利人、爱人,不能只爱己,利己;要做到“义”,就要自己做到行为正义,做到行为正义,做到“躬自厚而薄责于人”。董仲舒讲的“义与仁殊”,有“人我之分”的思想,是一种道德认识的深化,揭示了特定的道德规范,反映了处理特定的利益与人际关系的要求的某种真理性,对后人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什么是“礼”?他说:“礼者,继天地,体阴暗阳,而慎主客,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内外远近新旧之级者也。”(《奉本》)董仲舒强调的“礼”,虽然包含了要求人们重视礼仪、礼节的合理成分,但重点是强调尊卑贵贱的严格等级差别,“大小不逾等,贵贱如其伦”,以维护封建社会的等级关系。

什么是“智”?他说:“何谓之知?先言而后当。凡人欲舍行为,皆为其知先规而后为之。”(《必仁且智》)就是说,“智”是一种分辨道德是非,进行道德选择和判断的能力与智慧。董仲舒以为,“仁”与“智”这两种道德规范是相辅相成的,他说:“仁而不智,则爱而无别也,智而不仁,则知而不为也。故仁者,所以爱人类也。智者,所以除其害也。”(同上)强调“仁”与“智”两种道德规范是相辅相成的,他说:“仁而不智,则爱而无别也,智而不仁,则知而不为也。故仁者,所以爱人类也。智者,所以除其害也。”(同上)强调“仁”与“智”的统一,仁以爱人,智以去害,确是他的一个独到见解。

什么是“信”?他说:“著其情所以为信也,……竭愚写情,不饰其过,所以为信也。”(《天地之行》)就是说,信是指诚实、守信,表里如一、言行一致的道德准则。君子应当“贵信”、“尚信”、“至忠厚信”。

董仲舒的“五常”,一方面是直接为“三纲”服务的,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起着缓和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维护封建政治、经济关系的作用,另一方面,这五种基本的道德规范,也反映了封建社会中人际关系矛盾调节的客观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世代积累起来的美德,有益于调节各方面的人际关系。“仁”、“义”、“礼”、“智”、“信”中一些属于“人类共财道德”的道德历史遗产,仍然值得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批判地继承。

4.正其谊不谋其利

在义利观上,董仲舒继承了先秦儒家重义轻利的传统思想,同时,他又汲取了其他学派的观点,结合封建政治、经济体制确立后的利益关系,对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作了自己的阐述。

首先,董仲舒从人生的基本需要(“养”)的角度,肯定谋“利”是人的物质需要,为“义”是人的精神需要,认为应当义与利“两养”,两者不可缺一。他说:“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身之养重于义》)

其次,他又从“养心”重于“养身”的角度,认为“义”与“利”作比较,“义”比“利”更加重要,应当“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他说:“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矣。”(同上)他认为,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有义而不是为利。他说:“天之为人性命,使行仁义而羞可耻,非若鸟兽然,苟为生,苟利为利而已。”(《竹林》)在董仲舒看来,在道德实践中,义与利常常是互相对立的。“为利”、“谋利”常常会使人“忘义”、“弃义”。历此,他认为:“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就是说,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就是说,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就是说,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应当把“正义”、“明道”放在第一位,不计较个人的功利。

第三,董仲舒从义与天下之利相统一的角度,重视公利,反对自私自利,倡导“为天下兴利”。他说:“天常以爱利为意,以养长为事,春秋冬夏毕其用也。王者亦常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事,好恶喜怒而备用也。”(《王道通三》)还说:“故圣人之为天下兴利也,其犹春气生草也,各因其生小大而量多少。其为天下除害也,若川渎之泻于海也,各顺其势倾侧而制于南北、故异孔而同归,殊施而钧德,其趣于兴利除害一也。”(《考功名》)他在这里明确地把“义”理解为“以爱利天下”,“为天下兴利”,“为天下除害”,确是对义利关系有了比以往思想家更深入一层的认识。

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的义利观,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容易忽视人们的正当个人利益,导致禁欲主义的倾向。但是,这种义利观有着鼓励人们超越个人浅近利益的眼界,为天下公利和正义事业而奋斗的积极因素。在这种义利观的影响下,我国历史上有许多仁人志士,为了恪守自己的道德信念,实现自己的社会理想,克己奉公,披肝沥胆,作出了无数可歌可泣的动人业绩。讲道德,讲正义,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要人们有一种“正其谊不谋其利”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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