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伟大思想家的道德学说的提出,一方面是面对现实生活的利益冲突力图加以调节的主体反思,一方面是代表了人类对理想社会人们品德的“善”的追求。墨子以“兼爱”说为中心的道德观念的提出,是对当时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过程中的一些自私自利的人奉行“交别”的利己主义原则的超越。
所谓“交别”,不仅是重视人际交往中的亲疏、厚薄的差别,而且把彼此的利益对立起来,把“交别”作为指导行为的根本原则,必然使“爱己”与“爱人”、“利己”与“利人”水火不容,导致“亏人利己”。墨子认为,“交别”是天下一切祸害的根源,“交别者,果生天下之大害者与!”(《墨子·兼爱下》,以下只注篇名)人们一理奉行“交别”的原则,“独知爱其国,不爱人之国”,“独知爱其家,而不爱人之家”;“只知爱其身,不爱人之身”,必然造成诸侯野战,贵族相篡,人与人相贼,最终给天下百姓造成灾难。
因此,墨子积极主张“兼以易别”,“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兼爱中》)。“兼爱”是墨子用以处理社会人际关系的基本道德原则。“墨翟贵兼”(见《吕氏春秋·不二》)。“兼”,即在道德价值判断上同是兼顾两种表面互相对立的利益因素,努力探寻其中具有内在联系的共同点,体现了墨子伦理道德思想的根本特点。墨子正是以“兼爱”说为中心构成自己的道德学说体系。
墨子道德学说中最富有特色的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兼爱
墨子的“兼爱”说,有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视人若己,爱人若爱己。他在回答别人如何实行“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时明确指出:“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是故诸侯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君臣相爱,则惠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兼爱中》)“兼爱”,就是把别人的国、家、身当作自己的国、家、身一样看等,同等地爱护,人们只有彼此相爱,“爱人若爱其身”(《兼爱上》),“天下之人皆相爱”,才能创造和谐美好的人际关系。墨子的“兼爱”思想超越儒家“亲亲有术”,“爱有差等”的“爱人”原则,否定了亲疏有别的宗法观念。
二是爱别人,才能得到别人的爱。关于“兼爱”说,墨子曾与儒家的信徒巫马子展开过一场辩论,巫马子认为,爱我本国的人胜于爱别国的人,爱我家乡的人又胜于爱本国的人,爱我家中的人又胜于爱我家乡的人,爱我父母又胜于爱我家中的人,爱我自已的身体又胜于爱我父母,愈接近我的愈爱。如同有人打我,我会感到痛,打别人,我不感到痛。所以“有杀彼以利我,无杀我以利彼。”(见《耕柱》)这种建立在人的自然感觉,“趋乐避苦”基础上的行为准则,是一切利己主义的哲学基础。墨子反驳说,鼓吹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地利己主义对自己一无所利,因为如果将你的利己主义加以宣传,赞成你的人必定会按照你的说法损人利己,甚至会把你杀掉,以满足他的私利;而不赞成你的人,也会因为你“施不详言”而厌弃你,甚至把你消灭掉。
墨子认为,人与人的关系是对等互报的,即“投我以桃,报之以李”。他说“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兼爱中》)他以人们对自己的父母尽孝道为例,指出“必吾先从事乎爱利人之亲,然后人报导我以爱利吾亲也。”(《兼爱下》)爱别人的父母,是使自己的父母得到爱的前提,只有爱别人的父母,才能得到别人爱自己父母的回报。所以做一个孝子,爱别人的父母如同爱自己的父母,不应有分别。因此,墨子认为,人人实行“兼爱”,视人若己,爱人若爱己,不仅无损自己的利益,而且自己的利益正是只有通过爱人、利人才能得到保障。通过“兼爱”,能够把“爱人”与“爱己”、“利人”与“利己”获得统一,即“爱人不外己,己在所爱之中”。(《大取》)
墨子把“兼爱”看成是一个“仁者”所追求的最高道德理想,墨子的“兼爱”思想,是对孔子“爱人”思想的发展,反映了社会处于阶级冲突、利益竞争境况下,劳动者祈求人与人之间互相同情、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向往人际友爱、亲善的美好道德愿望,他坚决反对人的自私自利倾向,提倡“爱人若爱其身”,体现了很高的道德境界,包含了实行人类“大同”的崇高理想,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在存在阶级压迫和剥削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爱的情感和行为,不可避免地受阶级利益的制约。抽象地提介“兼爱”,本质上只是一种道德空想。要在社会一切成员中真正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普遍的人类之爱”,建立合乎人道的社会关系,只有逐步消除经济私有制和一切不合理的政治制度,推动人类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的全面进步,才具有历史的现实性。(www.xing528.com)
(2)节俭
在我国的伦理思想史上,墨子第一次明确提出节俭是人类的基本美德。尽管孔子也曾提到“节用而爱民”(《论语·学而》),但儒家强调“节用以礼”,即节用以维护礼制为标准,并不反对贵族统治阶级的种种奢侈浪费。墨子则从尊重人的生产劳动成果,维护劳动人民实际利益出发,提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实行节俭,把节俭看作是实行“兼爱”道德原则是一个重要方面。
在生活礼俗上,墨子坚决反对儒家的厚葬和久丧,认为这是浪费财富,禁止生产,其结果“国家必穷,人民必穷”,“衣食之财必不足”,危及天下安宁,只有丧事从俭,才符合仁义道德。在文艺生活上,他反对国君和贵族们不顾百姓的苦难,“亏夺民衣食之财”来豢养庞大的音乐歌舞队伍,制造奢华乐器自己纵乐享受。墨子认为,虽然人人都有“身知其安”、“口知其甘”、“目知其美”、“耳知其乐”的天性,但如果这种享受“上考之不中圣王之事,下度之不中万民之利”(《非乐上》),损害了百姓的利益,违背节俭的美德,这种享受是损人利己的行为,应予反对。墨子认为,艺术的美与道德的善是应当统一的,违背道德的娱乐享受应当禁止,在国家的财政开支上,他认为必须处处有利于民,增加开支,不增加人民的利益的行为应当制止。他说:“凡是以奉给民用则止,诸加费不加于民利者,圣王弗为。”(《节用中》)在日常生活上,他提倡衣食行居应当讲究实用,反对讲排场、比阔气的奢糜之风。他指出,穿衣之道,在于冬能防寒,夏能取凉;居住之道,在于冬避风寒,夏避暑雨;行路之道,在于车以行陆,舟以行川;饮食之道,在于保养体质,使耳目聪明(见《节用上》)。凡是不顾实用,追求浮华奇异都是浪费,对人民有害无益。一切社会财富的浪费,都是对劳动人民利益的损害。倡导节俭的美德,是对劳动人民的关心和尊重。墨子的节俭思想体现了劳动人民的利益,历来成为我国人民的一种传统美德。
3.义利合一
义利之辨是我国先秦时期思想争鸣的一个热点。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他的本意并非完全排斥利,但在总体上,儒家一般把“利”理解为同“仁义”对立的东西。与儒家不同,墨子把“仁义”具体化为“兼相爱,交相利”的道德原则,既贵义,又尚利,把讲仁义与人们的实际利益结合起来,强调义利合一,把“利人”、“利天下”看作是追求仁义的志士最崇高的目的。
墨子认为,判断一个人的行为的义与不义、善与恶的标准,是看他的行为是“利人”还是“害人”,“利天下”还是“害天下”,看他的行为本身对于他人、社会产生的具有利的功效还是有害的后果。凡是“利人”、“利天下”的行为,就是“义”,凡是“亏人自利”、“害人”、“害天下”的行为就是“不义”。因此,墨子提出了一条行为准则:“利人乎即为,不利人即止。”(《非乐》)他认为,仁义作为一种至善的道德追求不是空的,而是为实现天下人的现实利益服务的。为义的“兼士”,必须“有力以助人,有财以分人,有道以教人”(《尚贤下》),给他人、天下人带来实际的利益。
墨子义利合一的功利观,一方面把“尚利”即“利人”、“利天下”看作是“贵义”的内容、目的和标准,另一方面,又把“贵义”作为达到“利人”、“利天下”的“良宝”即精神手段。他说:“所谓贵良宝者,为其可以利也。而和氏之璧、隋侯之珠、三棘六异,不可以利人,是非天下之良宝也。今用义为政于国家,人民必众,刑政必治,社稷必实,所为贵良宝者,可以利民也。而义可以利人,故曰:义,天下之良宝也。”(《耕柱》)即是说,“义”之所以是天下之可贵的“良宝”,在于可以“利民”、“利人”,所以说“义,天下之良宝也”。正是在这意义上,他认为“天下莫贵于义”(《贵义》)。墨子不是把“利”理解为一己之私利,而是把它理解为他人之利、天下百姓之利;不是把“义”理解为脱离实际利益的道德教条,而是把理解为“利人”、“利天下”的道德至善追求。义利合一,“贵义”与“尚利”统一,在道德理论上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是一种独具我国传统道德特色的功利观。
唯物史观认为,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人们总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从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墨子的义利统一观念,较之以往把“义”与“利”对立起来的看法,在道德认识上是“可贵的一跃”。但是,墨子的义利统一观念乃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与阶级的局限。一方面,他还不能充分认识道德与利益的内在辩证关系,特别是对道德反作用于利益的社会功能尚缺乏深一层次的认识;另一方面,他所讲的“利天下”或“天下之利”,主要代表的是当时社会中的平民和小私有劳动者的乎益,而不是代表包括“耕农”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当然,我们不能苛求于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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