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直接投资涉及两个国家——资本的流入国和资本的流出国。资本的流入国称为东道国,指接受直接投资的国家;资本的流出国称为母国,指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国家。一般而言,一国既是东道国也是母国,同时进行着资本的流入和流出。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世界投资报告》对此进行了区分,即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将外国资本流入该国称为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而将该国的资本流出称为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FDI或者ODI)。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将国际直接投资定义为:一国(地区)投资者在其本国(地区)以外的另一国的企业(直接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国外分支机构)中建立长期关系,享有持久利益,并对之进行控制的投资。[1]国际直接投资意味着投资者对设立于其他国家的企业的管理可施加显著影响。这种投资既涉及两个实体之间最初的交易,也涉及二者之间以及不论是联合的还是非联合的国外分支机构之间的所有后续交易,当然,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可以是商业实体,也可以是个人。[2]
按照中国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的解释,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FDI或ODI)是指我国企业、团体等(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3]ODI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一经济体通过投资于另一经济体而实现其持久利益的目标。[4]因为本书研究的出发点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因此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定义,本书采取我国商务部给出的解释,并且用ODI作为其简称。
从统计角度而言,商务部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中“主要指标解释”说明,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是指境内投资者拥有10%或以上的股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境外企业。[5]境外企业按设立方式主要分为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子公司是指境内投资者拥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的股东或者成员表决权,并具有该境外企业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主要成员的任命权或罢免权;联营公司是指境内投资者拥有该境外企业10%~50%的股东或者成员表决权;分支机构是指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的非公司型企业;另外,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的常设机构或办事处、代表处视同为分支机构。[6](www.xing528.com)
以上的三种设立方式可以视为我国ODI的选择模式。关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具体的模式分类有很多种,例如还可以分为水平型、垂直型和混合型投资,或者分为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又或者是分为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三类。在以往的文献中,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进行更多层次划分的是李春顶(2009),他将中国ODI模式划分为9类。具体包括:海外研发投资模式、集群式温州模式、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境外经贸合作区模式、自主品牌新建或并购模式、国家战略主导投资模式、共享品牌海外并购模式、海外资产并购模式、海外股权并购模式。
因为本书将要研究的内容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问题,因此,从境内企业投资目标或者东道国的地区优势出发,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分为避税型、资源寻求型、市场寻求型、效率寻求型、技术寻求型这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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