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下午,委员长会议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行政长官报告的审议意见,并考虑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草案的核心内容有两条,一是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条关于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维持不变,澳门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条关于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选举的议员和委任的议员三部分组成的规定维持不变。二是在上述两个维持不变的前提下,201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可按照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其主要考虑是:
第一,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和附件一第一条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六十八条规定“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附件二第一条规定,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直选、间选和委任三部分议员组成。这是澳门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基本制度安排,实践证明,这种制度安排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同时,澳门社会普遍认同在对两个产生办法进行修改时,应保持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不变,保持立法会由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委任三部分议员组成的规定不变。据此,决定草案第一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www.xing528.com)
第二,澳门社会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改问题已经形成广泛共识,普遍认为随着澳门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两个产生办法,发展适合澳门实际情况的民主政治,因此,普遍希望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适当修改。从澳门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看,在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维持不变的前提下,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方向是增加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在立法会由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委任三部分议员组成的规定维持不变的前提下,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方向是增加由选举产生的议席名额。这些反映了澳门回归以来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和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均衡参与的诉求,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据此,决定草案第二条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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