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规定:“二〇〇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附件二第三条规定:“二〇〇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其中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2012年1月1日至3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是否需要修改两个产生办法问题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征询意见活动。在此基础上,2月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附澳门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传媒报道和评论汇编。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认为,根据澳门基本法和有关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澳门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有需要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适当修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www.xing528.com)
委员长会议认为,行政长官报告符合澳门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的规定,建议将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并依法作出有关决定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同时将行政长官报告送国务院提出意见,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送来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对行政长官报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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