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全国性法增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全国性法增补公告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并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全国性法增补公告

——2005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 飞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www.xing528.com)

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属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通过后,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他们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并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