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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权责问题解析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澳门基本法予以规定的。如认为确需修改,根据行政长官对中央负责的原则,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对于在修改两个产生办法时,应当由谁提出修改法案,也是一个需要加以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权责问题解析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澳门基本法予以规定的。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无权自行决定或改变其政治体制。澳门政治体制的发展涉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必须在澳门基本法的框架内进行。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澳门政治体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决定权在中央。这是宪法和澳门基本法确立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

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规定,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这一规定,一是指修改时必经的法律程序,二是通过“批准”或“备案”才能生效表明了中央的决定权。如认为确需修改,根据行政长官对中央负责的原则,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这是中央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于维护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利益,维护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在修改两个产生办法时,应当由谁提出修改法案,也是一个需要加以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根据澳门基本法确立的政治体制,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主导,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同时澳门基本法第七十五条还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因此,立法会议员无论个别或联名都不得提出涉及政治体制的法律草案。据此,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应由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www.xing528.com)

基于以上所述,解释草案第二条规定:“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是指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改时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经过上述程序,包括最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批准或者备案,该修改方可生效。是否需要进行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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