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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基本法:相关附件解读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 ,依照澳门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并听取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基本法:相关附件解读

——2011年12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 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作说明。(www.xing528.com)

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规定:“二〇〇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附件二第三条规定:“二〇〇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011年11月1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在施政报告中提出,随着2013年第五届立法会选举、2014年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的临近,特区政府决定把处理两个产生办法是否修改问题作为2012年施政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区政府将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坚持从澳门实际情况出发,在继续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就2013年第五届立法会和2014年第四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是否修改以及如何修改问题,提出处理方案。2011年11月17日,行政长官崔世安致函吴邦国委员长,来函提出,“考虑到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规定与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大体相同,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作出解释,明确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程序,因此,对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是否需要作出解释,谨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酌定。”澳门社会对特区政府将修改两个产生办法列入施政议程表示广泛赞同,对于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程序,有不少意见认为,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两个产生办法修改程序的规定与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大体相同,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加以明确,以利于澳门特区两个产生办法修改工作顺利进行。

委员长会议认为,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分别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如需修改”,可依照有关附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至于如何确定是否需要修改两个产生办法,有需要加以明确。为了保证澳门基本法的正确实施,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职权的规定和澳门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委员长会议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是必要和适当的。

为此,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 (以下简称解释草案),依照澳门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并听取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现将草案内容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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