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仓储企业与某商贸企业订立新疆哈密瓜的仓储合同,保管方仓储企业依合同约定派工作人员对哈密瓜进行验收入库。入库的第三天,1名有经验的员工发现有1箱哈密瓜的外包装箱上有水渗透的痕迹,随后经检查发现此箱内已经有2个瓜挤破,进一步检查发现此种情况共计10多箱。原来验货入库的是企业新来的工作人员,验货时只抽查了其中的两箱,在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只清点了数量就办理了验收入库手续。仓储企业将此情况通知商贸企业,商贸企业认为,货物已验收入库,出现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仓储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仓储企业认为此货物的毁损是运输途中造成的,因此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仓储企业应否承担责任?
仓储合同的履行,入库验收应当是第一阶段。入库验收是指货物进入仓库时所进行的点验和接收工作,保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包装、数量、质量、品种、规格等进行验收。保管人没有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者验收不准确,发生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由保管人负责。经检验无误,保管人应向存货人交付接收入库凭证。在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以分清责任。如果在验收后发现仓储物不符合约定的,因保管人已接受了仓储物,有义务保证仓储物在交付时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对不符合约定的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在本经济纠纷中仓储企业已经对商贸企业的仓储物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入库手续,说明货物的风险责任已经转移到了保管人仓储企业处,仓储企业有义务保证仓储物入库后在数量、品种、质量等方面与合同约定相符,如果出现与约定不符,就应承担责任。因此,既然哈密瓜的质量问题是在验收入库后发现的,就应对其承担责任,向商贸企业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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