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工程企业与乙机械设备企业签订合同,约定:甲企业承建乙企业宿舍楼两栋,5月1日前交付使用,工程总造价600万元,分期支付,开工时,乙先支付甲200万元的费用,以后费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给付,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半年内全部结清。4月10日甲企业提前建成该宿舍楼,经过验收合格,4月16日正式交付乙企业使用。4月15日甲企业请求乙企业给付剩余工程款200万元,乙企业允诺4月25日给付150万元,剩余50万元半年后给付。但是,半年后甲企业向乙企业多次催要50万工程欠款,此时,乙企业经营状况不好,资金周转困难,工程款项多次催要未果,无奈,甲企业向乙企业提出用该工程的3套房屋作抵偿,因乙企业的宿舍楼还有剩余,乙企业同意。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但要给发包人留出支付价款的合理期限,超过合理期限发包人仍然未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即在合理期限届满发包人仍然没有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建设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但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合理期限届满承包人未受清偿时,建设工程的所有权转移为承包人所有。这是因为建设工程价值高于承包工程的价款,这样约定对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不公平。但是,在需要实现承包人债权的时候,这时双方就可以协议以折价的方式来清偿承包人的债权。对于建设工程折价后超过承包人债权的部分,该超出部分仍然归发包人所有,这样,使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护。另一种方式是可以将建设工程依法拍卖。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并确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承包人优先受偿,承包人这种优先权的效力优先于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权。(www.xing528.com)
本案乙机械设备企业逾期欠甲建筑工程企业50万元的工程款,经甲方多次催要,在合理的期限内都无法偿还,也就是说乙方已无力支付这笔价款,那么甲建筑工程企业要实现债权,依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与乙企业协商一致,可以将乙企业该工程中的3套住房,比照当地的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折价而作为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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