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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方行使检查权,可要求赔偿全部违约损失?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由于发包方现场代表未制止承包方的违约行为,在某种意义上由于权利的不及时行使,放任了承包方的违约行为,因此在确认违约赔偿时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承包方的部分赔偿责任。

农村承包方行使检查权,可要求赔偿全部违约损失?

水电站发包方)经上级机关批准,与某建筑企业(承包方)签订了一水库拦水大坝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发包方提供坝址水文地址资料,由承包方设计、施工,并实行包工包料工程造价650万元。开工时,发包方预付10%的工程款计65万元。合同还规定,承包方必须严格依发包方提供的水文地址资料设计,运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力量组织管理和施工。承包方还需接受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现场管理人员代表发包方检查验收相关工程,监督发包方执行合同。开工不久,承包方将部分建筑承包工程转包给某施工队,发包方现场代表发现并未制止。工程提前竣工,并初步验收,进行决算。第二年夏季我国中原北部普降暴雨,拦水大坝有20多米被洪水冲垮。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进行调查,发现事故发生之处正是施工队建设的部分,发包方依此理由要求承包方赔偿全部损失,承包方以发包方现场代表知道工程转包未表示反对为理由,不同意全部赔偿。

《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277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建设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有权利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取得合格的工程。发包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对工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一是监理的方式,发包人与监理人订立书面监理委托合同,根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体确定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职责,监理人在其监理权限范围内,对承包人的具体工程活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包人负责;二是发包人自行检查的方式,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不能按期交付工程,根据责任规定即使得到补偿,也不是发包人所愿意看到的。因此,作为发包人无论对工程是否进行监理,在工程进行期间,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对工程拥有不可抵抗的检查权。(www.xing528.com)

本案中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将应由自己独立完成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违背了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企业等级的信任,并通过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而成立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这种选择,也就限定了承包人——某建筑工程企业对水库拦水大坝这种主体工程的独立完成,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替换。

发包方现场代表人在行使检查权时,虽然知晓承包方转包给某施工队且未表示反对或制止,只能说明发包方代表没有很好地行使检查权,发包方代表有权利对承包方的违约行为予以指明要求纠正,而不能说明发包方同意转包,从而达成免除违约责任。发包方行使检查权,只是对承包方起着监督作用,而无论发包方是否监督,承包方都必须严格亲自履行合同。但由于发包方现场代表未制止承包方的违约行为,在某种意义上由于权利的不及时行使,放任了承包方的违约行为,因此在确认违约赔偿时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承包方的部分赔偿责任。

由承包方转包的施工队发生的责任事故,造成物质损失,应由承包方先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然后,承包方和某施工队再清算赔偿损失的分担。发包方不能直接向某施工队要求赔偿,因为两者之间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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