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户(出租方)与某幼儿园(承租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合同规定由出租方在半个月后提供400平方米的教室租赁给承租方使用,双方约定该教室只能作教室使用,出租方供水供电,任何一方违约必须支付违约金1万元。半个月后合同及时履行,然而承租方在房屋使用1个月后,感觉400平方米全部用于教室太浪费,于是,在该教室的一端垒了一道隔墙,隔出约80平方米分成6个房间作办公室和宿舍,用60平方米建了一个茶炉和厨房。茶炉和厨房由于烧水、做饭造成1/3的墙壁脱落和被熏黑弄脏。出租方知道此情况后向其指出校舍就是校舍,不能把教室的结构破坏掉,要求其立即拆除隔墙,拆掉茶炉和厨房,但承租方以种种理由拖延不办。出租方遂解除租赁合同,其家人强行拆除教室的隔墙,并要承租方赔偿损失2万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
《合同法》第21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218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就是使用租赁物,有时也是为了获得一定利益。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必然会使租赁物受到损耗。也正是这种损耗的支出,即租赁物使用价值的降低,才使出租人获得相应的租金。所以,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发生一定程度的损耗,是租赁双方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就应有的预期。但是,租赁物的使用方式不同,租赁物的损耗程度也就会大不相同。因此,关于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条款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又是承租人的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承租人必须严格履行。如果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则属违约,出租人可以采取救济措施:要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请求赔偿。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使租赁物发生一定程度的损耗,则属租赁双方的合理预期,承租方不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本案承租方幼儿园不仅没有按照与出租方某农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方法使用房屋,即作教室用,而且擅自将教室进行改造,改建有茶炉、厨房、办公室和宿舍,破坏了教室的原有结构,属严重违约行为,而且由于茶炉和厨房的使用,给租赁物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坏,所以该农户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要求幼儿园支付违约金,将隔墙、茶炉、厨房拆除,使租赁的房屋恢复原状,有权要求幼儿园承担拆除隔墙所支付的民工费用,并赔偿由于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房屋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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