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对栗子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期限等做出了约定,同时为了约束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0万元。因此,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相差较大时,依法可以作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并不是一定按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执行。本合同纠纷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是10万元,而乙的违约实际上给甲造成的损失是4万多元,因此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某外贸企业(下称甲方)由于出口需要与某土产企业(下称乙方)订立栗子收购合同。合同对栗子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期限等做出了约定,同时为了约束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0万元。3个月后甲方依约要求乙方履行交货义务,可是由于当年栗子国际市场行情上涨,国内市场的收购价格也上涨,乙方遂以高于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给了另一家外贸企业,使甲方不得不以高于原合同的市场价格另行收购出口所需的栗子。为此,造成甲方4万多元的损失。那么乙方是否一定要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呢?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以作为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法,但约定的违约金主要是为了弥补损失的,那么如果预先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与违约造成的损失额不一致,这时是否一定按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执行呢?对此《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相差较大时,依法可以作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并不是一定按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执行。(www.xing528.com)
本合同纠纷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是10万元,而乙的违约实际上给甲造成的损失是4万多元,因此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乙方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并非一定得支付1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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