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农家乐饭店与乙服装加工厂订立工作服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作服的规格、质量、数量、加工费的金额及支付办法,同时约定了工作服分三批交付。合同订立之后,乙服装加工厂组织加工,并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了第一批工作服,经验收合格。当依约定交付第二批工作服时,甲农家乐饭店发现其质量与第一批相差甚远,根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和质量标准。对此双方产生争议,甲农家乐饭店要求第二批服装重做,第三批继续履行,且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服装加工厂则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称其赔偿了甲的损失后,双方的加工合同即告终止,无义务再继续履行合同。那么乙服装加工厂赔偿了甲饭店的损失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加工义务呢?
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款的规定是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如需要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方事实上依法完全有条件和能力履行时,只要合同一方提出此要求违约方就应该依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本合同纠纷中乙服装加工厂因已依约完成了第一批服装的加工任务,完全有条件和能力继续完成第二批和第三批服装的加工,而甲农家乐饭店也需要乙厂继续履行合同并对此提出了要求。
因此,乙厂依法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加工任务。在本合同纠纷中,甲农家乐饭店又提出了赔偿的要求,而乙厂也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可同时称赔偿了甲农家乐饭店的损失,双方之间的合同终止,不需再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对此又有何规定呢?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www.xing528.com)
由此款规定可以看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和赔偿损失是不相矛盾的,是可以并用的,未违约的合同当事人在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违约方在承担了损失赔偿责任后,只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需要并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而违约方又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继续履行,损失赔偿不能代替对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甲农家乐饭店依法有权要求乙厂继续履行加工合同并赔偿其损失,而乙厂依法有义务在承担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按约定的规格、质量、数量和时间交付第二批、第三批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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