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订立计算机买卖合同。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计算机1000台,乙公司用于零售。合同约定1000台计算机分两个月提供。合同订立之后,乙公司因计算机市场价格的变化,提出修改合同要求,要求甲公司将1000台计算机改在一个月内提供。甲公司考虑到自己公司的生产能力及供货情况,并无把握在一个月内供应1000台,于是给乙回复称:“尽量吧。”在履行期到来时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提供了第一个月的500台计算机。乙公司认为原合同已经修改,甲公司应将1000台计算机一次性供足,由此双方产生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就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原有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因此,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但是必须经当事人的同意,不能一方擅自变更合同,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单方变更合同的为无效行为。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修改和补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比如要求登记、批准等,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律的特殊要求办理。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认为是合同变更了呢?还是未变更呢?对此《合同法》第78条规定,应推定未变更,依原合同履行合同义务。(www.xing528.com)
前述纠纷中,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甲方是否同意了呢?若同意了,即表示甲乙双方对变更合同取得一致,合同作了修改,甲方就应按修改后的合同履行;若没有同意,则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合同未作变更,甲方只需按原合同履行即可。甲方在接到乙公司的请求时做出的回复:“尽量吧。”是答应了乙方的修改合同请求呢?还是没有答应呢?既然不明确,就依《合同法》第78条规定推定合同未变更,即甲方仍可按原合同约定分2个月供应计算机。因此,甲企业在第一个月供应500台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应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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