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携带妻子弃耕撂荒,南下深圳打工。2005年以来,中央落实一系列惠农政策,在外饱受漂泊之苦的赵某想回家继续经营承包地。但回村后,村委会以土地已经发包给他人为由拒绝了赵某的要求。几经协商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赵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返还承包地。经过庭审,法院最后支持了赵某的诉求。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民弃耕撂荒大多数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原因,农民放弃耕地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农民永久性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见,不论发包方是否将该户承包地发包给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弃耕撂荒后有要求返还承包地的,法院都会依法给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2)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他们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www.xing528.com)
对涉及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土地纠纷的处理需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1)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方承包土地的保护规定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的考虑出发,弃耕、撂荒承包地的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2)从《土地管理法》确立的耕地保护的立法政策出发,地尽其用、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也是承包方的法定义务。这一点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中也有体现。
(3)不论其出于何种原因弃耕、撂荒承包土地,均属于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其主张弃耕、撂荒期间损失的赔偿,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发包方虽然不得收回承包土地,但其本着发挥土地利用价值的角度,采取措施避免承包土地荒废带来的损失,具有合理性。但必须明确,在承包方要求返还的时候,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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