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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权能继承吗?解析常见经济纠纷案例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审法院认为,承包人死亡,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尚甲要求尚乙返还侵占土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尚甲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承包合同或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足够的证据,故判决驳回原告尚甲的诉讼请求。当承包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时,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尚甲诉求按照其母王某的遗嘱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继承没有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权能继承吗?解析常见经济纠纷案例

尚甲的母亲王某生前一直与其兄尚乙一起生活。1999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其兄尚乙共承包土地4.9亩,其中含王某的土地份额0.7亩。在王某去世后,这0.7亩土地也由尚乙一直耕种。

2005年,尚甲说,母亲王某留有遗嘱,将该0.7亩土地归自己,并将兄长尚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尚乙退还土地0.7亩,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承包人死亡,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尚甲要求尚乙返还侵占土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尚甲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承包合同或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足够的证据,故判决驳回原告尚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争的土地0.7亩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以家庭承包方式而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它为集体成员提供的是基本的社会保障。当承包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时,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家庭承包中,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依法能够被继承,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继承。本案中,原告尚甲诉求按照其母王某的遗嘱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继承没有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我国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

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若承包人死亡,在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土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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