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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软法视域下的法律权威与专业共同体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对正义的信仰与价值追求将会作为中国所构建的专业共同体行事内在的引路灯,而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国际法实践所面临的具体问题的正确认识,才会使其在维护本国合法权益的同时使更好地追求国际正义成为可能。除此之外,作为专业共同成员的中国国际法学者,也可通过自身的学术活动以及既有的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影响力阐释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

国际软法视域下的法律权威与专业共同体

正如上文所讨论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国际法的一些辅助渊源,如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其实并不能直接发挥国际硬法的功能,但却能作为国际法实质开放性的重要例证为国际软法与国际法渊源提供联结点,使得某些情况下的国际软法也能获得向国际硬法转化的机会。那么如何开发一般的规则和秩序或从社会习惯中形成国际软法则成为中国构建国际软法的第一步,这也是中国国际造法能力在国际软法面向上的体现。基于上述的基础进一步扩大其外延所得到的专业共同体,也即从事国际司法实务以及国际公法研究的职业共同体所形成的国际软法,在动态的国际法渊源乃至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同样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并且在国际法实践中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法律权威。这种法律权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一些社会规则获取法律效力的来源,足够的法律权威可以使得这些社会规则成为国际软法或国际硬法。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组成各专业共同体的成员可能来自世界各大法系的不同国家,无论其是否以个人资格从事司法实务或公法研究工作,个人的社会属性都必然受到所属国法律文化、观念与法律价值的影响,一些情况下不同的公法学家学说也会使其对同一问题产生不同的法律判断。这充分说明了在法律价值和法律观念的重要性,也说明中国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主体性观念迎合了国际软法和国际硬法未来发展之要求。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儒家文化之和谐观的加入,为中国构建与主导相关专业共同体奠定了价值基础,通过其在国际法实践中的法律权威,或以自身大国政治之优势延伸该法律价值和法律观念以产生更多受众,将有益于中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谋求自身发展和全人类的发展。

从专业共同体的视角来看,一般来说专业共同体多是在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在某一特定领域内自发形成的集团,这一集团中的成员往往是出于同样的宗旨、利益或危机团结在一起,因此,相对统一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是一个专业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以非政府性国际法学术研究团体为例,经过国际法的长期实践,国际法协会(ILA)在国际社会中就国际法问题可以说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权威,其报告以及大会形成的公约草案或决议等研究成果也在世界范围内被国际法院、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内的各国际机构或国家政府所援引,其中多项研究成果,如1966年的《赫尔辛基规则》、1994年的《关于保护环境免受空间碎片造成的损害的国际文书》等国际软法,使得特定领域内国际法的创制与发展取得历史性进展。截至目前,国际法协会已在全球63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分会,总共纳入了4533名会员,但除台湾分会和香港分会,中国并未被接纳入国家分会的名单。[54]历史上,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曾于1956年被接纳为国际法协会的团体成员,但后由于协会在其内部掌握话语权的官员的操纵下侵犯中国主权、干涉中国内政,于1960年8月声明退出。[55]这进一步说明,作为非政府性的学术团体,如果专业共同体被不具有正义信仰、背弃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个人或集体操控,便可能成为一国所利用借以达成自身政治利益,甚至可能演变为罔顾自然正义、破坏国际和平秩序行为的辩护士。霸权政治和大国政治所构建的全球治理旧体系的内在逻辑便是现实主义所主导的趋利避害、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模式。即使国际法协会这类在建立之初成员就具备一定程度上的共同观念和共同价值的专业共同体,在国际政治的干预下依旧显得脆弱不堪。国际政治对国际秩序的影响难以消除,这是由国际社会原始性和开放性决定的,国际社会中并不存在统一的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权力的配置成为国家间博弈的根本动因。尽管如此,二战后民族国家的解放与崛起使得霸权国的地位和世界经济政治旧秩序受到了挑战,在缺乏统一的、积极的价值观的引导下,这种霸权国与其他国家的对立不仅容易造成国际局势的紧张,不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更不符合当前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治理危机的背景。当前,一套能代表国际正义价值追求的价值观是国际社会现实且迫切需要的。与此同时,这也使得中国不得不反思应当如何在秉持正义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符合自身法律价值观的专业共同体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引领国际社会的其他成员共同发展并一起面对人类的生存危机。而中国所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儒家传统文化中和谐观则成为中国构建自身法律价值观的众多灵感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www.xing528.com)

专业共同体成员一般而言在其特定领域都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这是专业共同体区别于其他非专业共同体的首要特征,也是在特定领域中获取权威的首要条件。就国际法领域中的专业共同体而言,其应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者具备解决国际实践难题的能力,以及较高的法律文化素养和道德水平,这是国际法执业人员的必要要求。同时,中国构建的专业共同体除了具备上述的基本要求以外,还应十分熟悉中国国际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以及中国所秉持的价值观和主要立场,这并非当然地要求共同体中的成员及执业人员在具体的国际法研究中罔顾国际法原则或规则而一味追求中国的政治利益最终沦为中国的政治工具。因为对正义的信仰与价值追求将会作为中国所构建的专业共同体行事内在的引路灯,而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国际法实践所面临的具体问题的正确认识,才会使其在维护本国合法权益的同时使更好地追求国际正义成为可能。即使需要避免参与或干预实际的国际纠纷与争端,对事实问题的正确了解也益于防止中国合法权益受损。除此之外,作为专业共同成员的中国国际法学者,也可通过自身的学术活动以及既有的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影响力阐释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56]国际法领域内专业共同体的构建,不仅仅只具有工具性的价值,中国对专业共同体的投入和贡献使得在专业共同体本身获取领域中的权威地位时,中国可以享有一定程度上的话语权以实现对相关活动的主导,相应地,其他领域内中国所构建的专业共同体同样可以遵循此路径以多维度地强化中国的软实力,并可以通过议题设置等形式探索国际造法的实践路径,最终强化中国的国际造法能力,并运用在全球治理的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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