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区和民族所拥有的语言文字、宗教信仰、思想理论、文学艺术、居民建筑、风俗习俗的不同造就了世界范围内文化的多样性,而社会文化则是法律文化即法律意识之价值的发源地,文化的多样性造就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和价值体系,这种不同在中观上最终形成了各式各样的法律原则,而在微观上形成了具体的法律规则。除去法律文化中具有共性的部分,剩下的或有差异或呈冲突的法律,正是实现作为国际法终极价值之国际正义所必须考量的因素。正因为如此,作为价值发源地的文化之重要性也不言而喻。美国当代著名的政治学家、国际战略学者亨廷顿·塞缪尔(Huntington,Samnel)在其《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中系统地阐释了“文明冲突论”,他认为由于不同文化渊源构成的文明将成为决定国际关系的主要力量,文化差异与冲突便成为政治冲突甚至战争的基本根源,而这种文化的差异是由于文明差异的根本性导致的,这意味着特定文化所具有的特点以及不同文化间的差异是难以改变或解决的。[30]“文明冲突论”的观点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反响,在亨廷顿的分析下,未来西方与非西方文明将爆发激烈的冲突,这将构成未来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只有通过文明之间的相互理解共同建立世界秩序才能保证世界的和平与安全。迄今为止,亨廷顿已经去世11年,但其“文明冲突”论在西方世界尤其美国得到了极大的认可和支持。美国国务院政策规划事务主任斯金纳甚至将中美关系界定为“文明冲突”。[31]但事实上,美国的做法挑动了世界其他文明的神经,中国在亚洲文明大会上提出了“文明对话”的理念对美国作出了回应,[32]也有其他国外学者指出美国的“文明冲突论”实际上正迅速沦为美国轻率的排外工具。[33]人类的发展历史揭示了文明的发展是一条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共同发展最终走向相互融合的路径,现有的所有文明最终将汇合成为一个文明,即人类文明。同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使世界范围内的文化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碰撞和融合,目前并没有出现任何因文化差异所引起的社会动荡或是战争,甚至伊斯兰文明内部的斗争远比它和其他文明之间的冲突激烈。真正导致国际政治冲突的从始至终都是由于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这些冲突的核心都是围绕着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经济利益,而不是文化。
文化的差异有时候会为世界和平带来新的路径而不是威胁,文化交融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取长补短的过程,落后的、愚昧的文化被淘汰,而优秀的、先进的,或是独特的、具有审美价值的文化则在交融中传承了下来。这些优秀文化不仅代表了某一特定文明的发展水平,孕育了先进的、优秀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并对世界秩序的构建,包括国际硬法和软法提供了丰富的价值储备。中华文明延续上千年未曾中断,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华民族产生、发展和积累了大量的优秀传统文化,而儒家文化作为中华文明的元典与核心,不仅是中国民族精神的主流,其在历史上曾经辐射东亚,也是东亚文明的精神内核。在汉武帝之前,儒家思想原本只是私学,而到汉武帝时期,“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儒家思想主导了从家庭到国家各个层次的社会环境,形成了“以儒治世”的局面。这意味着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儒家思想中蕴涵着法律秩序和法律价值相关的内涵,其中优秀的、先进的理念不仅是中国自身法律秩序的价值根源,也是中国参与全球法律秩序构建与全球治理的价值基础。儒家思想的内容较为丰富,而儒家原典和现代经过发展和扬弃之后的儒家思想又有所区别,尤其是原典中的核心部分,即“三纲五常”[34]的“三纲”明显不符合时代背景与现代民主社会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普世价值相违背。中国现有的儒家思想经过了历史的洗礼和社会的检验,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不断与时俱进,剔除了封建糟粕,保留了儒家思想中“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博大胸怀,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主体性要求相呼应,同时,以仁、义、礼、智、信作为价值导向彰显出了儒家思想积极向上的正能量。和谐价值作为现代儒家思想中的最高价值标准,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同时,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遵循着儒家思想中“和而不同”的精神,不断吸收和发展信的内容,仁爱、礼法、中和、中庸、诚信、德治、天人合一等思想与观念均为现代儒家思想的和谐观所包容。同时,“和”文化所具有的对外面向的包容性,为和谐观摒弃自身历史局限从而转向现代性提供了可能。[35]历经扬弃与进化的现代和谐观大体可以概括为“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协和万邦的国际观、和而不同的社会观、人心和善的道德观”[36]。从法律主体的逻辑出发,则可解释为涵盖多个层面的和谐价值:人与自我的人己和谐,人与社会的人际和谐,国与国的国际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自然和谐。如果进一步将和谐观适用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实践中,则可以充分阐释历经近代侵略与战火的中国之所以倡导和平发展,是因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国虽大,好战必败”,这也证明了“国强必霸论”的片面与荒谬;同时,在多元民族文化中“和而不同,求同存异”所展现出的包容性可以避免冲突,维护世界文明的多样性;而和谐观中的“天人合一”思想则摒弃了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将社会与自然相连并为作为社会规范的法提供了更为深厚的价值源泉。由此可以发现,儒家文化的和谐观中蕴藏的和谐价值不仅证明了中国崛起的和平性,使得“中国威胁论”不攻自破,更重要的是其是顺应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发展规律的,具有一定正义内涵的价值。而国际软法以国际正义价值追求为内在动力,因此可以说,儒家文化和谐观不仅与国际软法的价值追求具有一定程度的同质性,也符合全球治理的内在追求,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建立的主体性框架中可以作为价值导向指导中国通过国际软法的形式参与到全球治理的活动之中。(www.xing528.com)
事实上,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强调“以佛治心,以道治身,以儒治世”,而儒家文化的和谐观一直由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贯穿到中国的现代民主社会的治世理政、建章立制的实践之中。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任领导人邓小平为了实现香港、澳门、台湾和大陆的统一,创造性地通过“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解决港澳台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对内实现国家的和平统一;1953年周恩来总理在中国政府同印度政府就西藏问题的谈判上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即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基本原则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友好合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世纪70年代,邓小平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主张以稳定局势、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等等,这些都是和谐价值观在中国国家治理与国际交往中的实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现已发展成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正是中国和谐观在国际法律秩序中实现价值植入的成功实例。而现阶段,中国“和平崛起”则进一步要求将儒家文化的和谐观中所蕴含的,顺应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发展规律且具有一定正义内涵的和谐价值植入现代国际法价值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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