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际软法与传统国际法渊源的互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内在开放性及逻辑延伸得以表达。国际软法内在的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具备国际法渊源的实质要素,而其在国际法实践中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表明了其对传统国际法渊源的实在影响,并暗示着一种转向趋势。从国际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来看,国际法渊源显示的动态性在时间上同步,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国际软法产生的社会基础与自然国际法的发展呈现关联性,而厘清该关联性是在动态国际法渊源中为国际软法定位的理论前提。进一步而言,国际软法的定位涉及国际法渊源体系的结构性、优先性和体系性,国际软法和国际硬法在相同的社会语境下所暴露出的特性决定了它们在时代发展背景下的优点与缺点。无论是全球背景下,还是在软法发展较为成熟的欧洲区域内,抑或是中国所处的亚洲,全球化的深入使得各国、各地区开始寻求全球治理,而法律文化的多元和对全球秩序客观需求的出现使得国际法渊源的法理开始寻求新的转向,不仅国际软法在国际法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将进一步明确,国际社会对国际硬法的认识也将重新界定。除了国际软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值得讨论外,国际软法形成的内在动力,即国际正义价值也将对国际法渊源的发展趋势产生重大影响,这不仅是由国际法渊源的动态性所决定的,更是国际法具有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就国际法本体而言,可以被理解为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之和,这意味着国际法是由自然国际法和实在国际法所结合的共同体。而就自然国际法所追求的价值而言,如和平、人权与正义,在自然法学者眼中一切国际法规则都是它们的载体,如德国国际法学者普芬多夫(Pufendorf)就断言国际法中只包含自然法[45]。但是随着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成熟与丰富,实证国际法的发展使得国际法学者们认为确立国际法规则的程序和证据是国际法获得效力的途径,并不认为一项规则追求的价值获得认可会使其获得国际法规则的地位。自然法和实证法的争论都有各自的依据和道理,但是国际法渊源体系的开放性和动态性使得两者的观点可以共存,正如菲德罗斯所说的,自然法的价值和实证法之间的不一致是客观存在且无法避免的。[46]实证法的崛起为条约法和习惯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但即使是条约法和习惯法,包括其他的国际法渊源也是在一边反映、一边实现国际法追求的价值中向前发展的。而国际软法追求正义价值的特性与自然国际法的价值追求相符合,国际软法作为正义价值的载体,是否可以遵循自然国际法获取效力的路径向国际法转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同时,国际软法的丰富和发展也会将其价值追求反映到对国际法渊源的影响上,使得《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国际法渊源的自然法属性进一步加深。(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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