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法律体系的封闭性或开放性程度取决于其内部范畴间的静态结构与动态演进。与具有纵向层级结构的范畴体系的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基本范畴体现出一种相互关联的横向体系结构,并且相互关联的基本范畴间存在互动关系,国际法的内在开放性便体现在这种互动关系之中。[36]而就强调国际法社会基础的关联论范畴而言,其构成了具有原始性的国际法对外发展的通道,或者说使得国际法本体沿着关联论范畴形成的逻辑,在接收体系外部对内影响的同时也具有向外扩展的可能,这也是国际法外在开放性的重要体现。国际法的双重法理是国际法具有开放性的重要理论基础。因为除去国内法的法理,国际政治尤其是大国政治也为国际法的构成提供了法理基础并深刻影响了其发展进程。这种由自然性法理与现实主义法理构成的双重性法理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法本体构成中的自然国际法与实证国际法呈现出一种对应关系,与此同时,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也可以为理解国际法的双重法理提供视角。国家主权是基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近代国际法体系得以建立的前提,其面向国家内部具有最高的权力属性,面向国际社会时又因国际社会的平权结构而体现出相应的权利属性。由于国内法的民主和宪政逻辑无法适用于国际社会,国际政治尤其是大国政治所主导的现实主义逻辑便导致了国家主权权利属性向权力属性的嬗变。沿着这一逻辑国际法的自然性将受到基于国际政治的现实性的影响,对于国际法的本体来说,作为其重要表征的国际法渊源也会沿着国际法的双重法理对外开放,或者说由国际法社会基础决定的,作为法律渊源土壤的法律文化以及体现自然法价值的法律原则,沿着国际法的双重法理为国际法渊源体系注入新的内容。作为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中常任理事国具有的一票否决权就是国际法向国际政治开放的典型例证。同时,国际法的开放性也使得在传统国际法渊源之外的,以联合国大会决议等形式存在的资源逐渐进入国际法渊源体系之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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