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际造法权威多元化的一个重要表征,国际组织数量和职能的扩张也导致了以其为依托的国际司法机构不断扩散的现象。从常设国际法院到国际法院,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国际社会只存在唯一的依据法律解决国际争端的司法机构,这被认为是维护国际法体系统一的重要要求。但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际组织数量的激增催生了众多全球性和区域性司法机构,欧洲法院、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等司法机构一方面促进了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国际法的不成体系。[53]越来越多的国际司法机构得以授权对国际法进行解释与适用,但它们彼此间并不存在层级关系,也没有共同的上诉机构,这便导致了各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在管辖权及国际法的适用上所存在的潜在冲突。此外,部分具有强制管辖权的或者区域性的司法机构,因深受其所依托的条约或国际组织章程中与一般国际法规则相冲突之规定的影响,也往往并不与全球性司法机构的裁决保持一致。
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判是国际法规则解释和适用的重要途径,无论是具有司法性质、准司法性质抑或通过仲裁方式所形成的判决或裁决,其扩散的现实以及潜在与实际的各种冲突都使得国际法渊源在司法实践层面面临的困境逐渐显现。暂且不论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或实质渊源的理论分类,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在讨论国际法渊源时仍旧无法脱离《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框架。为对此种基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国际法渊源加以区分,可以称之为传统国际法渊源。由于对传统国际法渊源的列举所依托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在本质上仍然是作为国际法院的裁判依据而存在的,而国际司法机构的扩散使得国际法院不再是唯一和最终的可解释和适用国际法的司法机构,以其为框架并将其作为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的前提和基础已然发生了改变。《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历史性以及其所列举具体渊源的序列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相互独立的众多国际司法机构的司法实践中显露无遗,可以说,传统国际法渊源已经不能完满适应现代国际法司法实践的需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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