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的决议一般仅在组织内部具有法律拘束力,其因缺乏立法权要素而无法单独形成国际法规则,但却可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普遍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决议,往往意图直接宣示或阐明国际法原则或规则。[20]国际软法常见于综合性或政治性的国际组织的决议中,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即为典型。在国际法的实践中,联合国大会或其他国际组织的决议常为各国确定或解释国际法规范时所引证。[21]有学者提出即时习惯国际法(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理论,以解释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性质,提出其可被视为一种法律确信以形成习惯法,因而具有法律拘束力。[22]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其道理,但将惯例这一事实要素完全排除仍有待商榷,而适用软法理论则可解决这一问题。同样地,由国际组织通过的示范法尽管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与强制力,也因其道德上的拘束力以及对国内立法与司法活动的重要参考价值而归属于国际软法的范畴。[23]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下简称“经合组织”)的《税收协定范本》为例,这一示范法基于消除双重税收对跨境贸易投资的负面影响的目的,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套可供商定或谈判以促进国际认可的税收标准。经合组织的《税收协定范本》是各国之间缔结双边税收协定的谈判和适用的基础,极大地促进了各国的双边谈判及税收协定的缔结,其自1963年公布以来不断随着新的情势做出调整与修订,至今已有超过3500个税收协定纳入了该范本的各项税收标准。而包括其条款评注、非成员经济体的立场和历史记录等内容,也均对国际社会对新达成的税收协定的解释与适用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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